案例评析Case analysis

船舶抵押权转移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规定

来源:深圳物流律师发布时间:2023-04-06浏览量:475

船舶抵押权转移


船舶抵押权的转移,是指船舶抵押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具体表现为抵押权人对抵押船舶所担保之债权的转移,即新抵押权人取得抵押权,原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的过程,整个过程可以大概的归纳为抵押权的丧失与取得。

我国《海商法》中对船舶抵押权的规定比较简洁,根据其18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这一条与我国《物权法》(现为《民法典》)规定的精神相一致,《海商法》中针对船舶抵押权中还未进行规定的,应该适用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原船舶抵押权人抵押权的丧失而言,这种情况发生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的第407条。我国《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团队以一个实例进行分析:A向B出借50万元,B将其所有的船舶抵押给A并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时A又向C(银行)借款50万元,A有意将其对B的债权转让给C(银行)。此时,A与C(银行)之间会达成一个债权转让的协议,在通知B之后,A对B所主张的债权就变成了C(银行)对B主张债权。对于附着在B所有的船舶之上的船舶抵押权而言,它会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变成了C(银行)享有对B所有之船舶的抵押权,当B届时未能按照相应的还款时间还款之时,C(银行)可就相应的船舶行使抵押权,并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对于新船舶抵押权人抵押权的获得而言,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自然是取得抵押权所必须要进行的一项程序性事项——“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相同的是,取得船舶抵押权也需要进行登记。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3条的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提到的第三人,应该指的是善意的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403条针对船舶、航空器等抵押权生效的问题已经进一步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意味着,当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的抵押合同生效之时起,抵押权就已经设立,只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