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Case analysis

汇兑损失的性质、承担及计算

来源:刘嫱律师发布时间:2023-02-03浏览量:642
案情简介:

A公司与国外B公司间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多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是国外B公司以财务困难为由拖欠A公司货款,累计达上百万美元。为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该笔欠款导致之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相应的汇兑损失(按照到期付款日实际给付之日国家外汇牌价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之差计算)B公司则认为因为双方约定的是美元,支付的也是美元,汇率是实时变动的,A公司不一定有汇兑损失。A公司既计算人民币利息损失又计算汇兑损失,是重复计算,两种损失不能同时存在。

刘嫱律师:

承上篇案例分析,我们了解了一些国际贸易主体预防、规避、消除外汇风险,减少因汇率的不确定性波动而产生的损失的手段和方法,详见案例集锦 | 结算货币汇率变动风险及防范,其中包括在贸易合同中增加锁汇条款汇率风险分摊条款然而,现实中的合同并不总是完美,因未约定汇率风险承担/分摊,在合同履行或者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因汇率剧烈变动导致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案的特殊争议焦点是,在适用中国法下,因国外客户的迟延支付而给A公司造成的汇兑“损失”是否属于违约(实际)损失?汇兑“损失”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计算是否属于重复计算损失?

我们认为,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违约方主张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

B公司拖欠货款及迟延支付货款,不仅给A公司造成逾期利息方面的实际损失,同时,因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波动,还给A公司造成汇兑方面的损失。汇兑损失与利息损失间不存在矛盾。汇兑损失是应付而未付以他国货币(如美元)计价的货款之日与实际付款之日因汇率调整而产生的损失。这需要衡量两个时间下美元与人民币的汇兑关系。如双方约定汇兑风险分摊方法,则按双方约定处理;但如果双方未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际发生的汇兑损失符合法律的逻辑和规定。而他国货币(如美元)利息是依美元自身而产生,这无需衡量美元与人民币间的关系。因而,汇兑“损失”和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之间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当然,在此逻辑下,本案仍存在不确定性,即到期付款日实际给付之日的他国货币(如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是否存在差异并不是个确定的事实,汇兑的损失仍是个“薛定谔的猫”。为此,我们建议汇兑损失的计算确定为从到期付款日判决给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