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请求保险索赔之时,保险人会要求他提交相应的索赔文件。大体而言,索赔文件主要是指那些与确认保险事故形式和损害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但是由于保险的类别与种类不同,所应向保险人提交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有差别。我们以船舶碰撞事故为举例,对应提交的相应文件进行整理,以希望为相关的实务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01 当发生船舶碰撞事故时,国内外海事调查部门会相应配合完成某次事故的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前言、证据收集、事故的基本情况与要素、事故经过、结果以及进一步的情况和调查。调查报告是最为重要的一项书面文件,它能够很好地还原了整个事故的经过,保险人通过事故报告可以对整起事故有个基本的认识。 除了相应的事故报告之外,被保险人还需要提交相应的海事声明。 它是指船舶运输过程中遭遇海损事故或恶劣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或货物损害,船长所签署的声明。该声明申述本船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任何损害不负任何责任,同时保留向有关方索赔和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延伸或补充声明的权利。海事声明经第一抵达港的航海机关或公证机构或船籍国驻当地使领馆签证后,就成为保险人所必须取得的文件。 02 这些资料包括了该艘船舶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图、自动航向仪器、碰撞双方的航行资料、与船舶有关的证书等。这些资料是船舶航行的基础资料,如若这些资料产生问题,很可能会形成相应的证据,证明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船舶不适航,这就难以证明保险事故是由外来原因或意外事故导致。因此,船舶与航行的基础资料对于保险赔偿而言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应予以提交。 0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单正本记载着双方达成保险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险人的除外事项等。而检验报告则包括了损害检验报告、修理费用报告(账单)、修复后的检验报告、对方船的损害检验报告及索赔文件。 04 涉及到船舶碰撞的相应问题,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相应碰撞责任构成比例的文件,以确定保险赔偿的具体额度,保险人据此判断自己应该承担责任的比例,以向被保险人赔偿相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