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海事法院经审核会启动海事案件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会将已经扣押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给付申请人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合法债权。
一、执行案件管辖
海事案件的执行应当由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一审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申请人有保全的由裁定保全的海事法院管辖。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三、拍卖船舶的通知
船舶作为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可能会设立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或是船舶留置权,其处理比较特殊。海事法院审查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后裁定是否准许,裁定准许的,应通过报纸及其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外籍船舶的,还应通过对外的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当包括船名、船籍、拍卖的依据、时间、地点等主要信息。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所有人在拍卖船舶的30日前另行通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船舶拍卖的程序
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验船师三人或者五人组成。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对船舶鉴定、估价;组织和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办理船舶移交手续。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负责,受海事法院监督。竞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进行登记,并提交相关主体证明手续和委托代理手续,缴纳买船保证金。在拍卖船舶前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向竞买人展示船舶,竞买人可以查看被拍卖船舶的相关数据、配置和其他有关资料。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支付拍卖价款,可全款,可按揭,具体要看拍卖委员会和买受人的约定。买受人按照约定付款后,拍卖委员会组织移交。移交完毕,海事法院负责解除船舶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