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4日,中远海运旗下名为“COSCO PACIFIC”的集装箱船,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冒烟起火,箱底被烧穿,其事故发生原因主要是危险品瞒报导致承运人和托运人货物受损。业内人士对此延伸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编者认为有必要分情况予以讨论,那就是:假如货主瞒报危险品导致这次事故并造成了货损,其货代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法律依据为何?尽管网上针对这一问题不同方有着不同的声音,但从严谨的角度而言,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的回答“是”或者“不是”,编者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分别予以说明,希望能够为业界从事相关行业的人予以相应的提示:首先必须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关于货主瞒报的行为,货代是否知情。如果货代知情,并且是故意或者明知可能而轻率的为或不为一些行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货代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很有可能还要视事故的情节轻重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货主此时也很有可能要承担同样的责任)。因此,如果货代知情而为之,此事就并没有太多的悬念和可讨论之处。
我们主要分析的是当货代是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货代针对货主瞒报危险品的行为确实不知情,那么还需要分三种情况予以讨论:
在此种情况下,货代是货主的代理。在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货代出局相应的资质和证明(如出具委托合同的专用代理章),证明其代理货物的身份上的合法性,此时承运人本人实际就是与货主两个人签订运输合同,若能够证明货代并不知情,他就不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它与涉案货物运输无直接联系,不对此承担赔偿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货代的身份还是无船承运人。面对货主时,他的身份是承运人,而面对实际承运人时,他的身份又是托运人。因此,无船承运人本身会是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这两个合同之间互相独立、互不干扰。当货主瞒报了危险品给无船承运人,致使实际承运人发生损害时,实际承运人可以向无船承运人主张赔偿责任,无船承运人赔偿之后,可以基于与货主的运输合同向货主予以追偿。在此种情况下,货代是独立合同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有时候货代会与货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其出运一批的货物,之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这时,货代是两个合同的当事人,本身他没有向承运人出示任何代理的资质和证明,承运人也根本不会知道货代的另一层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货主瞒报危险品货物给了货代,货代又将其给了承运人致使损害的发生,那么货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这是因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理论,货代无法以既存的委托代理合同去对抗自己签订的另外一个独立的运输合同,只能说在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之后再向货物主张相应的权益以弥补自身的损失。然而,如果这时货代不选择“硬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他就应当向承运人披露委托人,承运人这时就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选择相对人之后就不可以变更了(司法实践中,承运人一般都会将两者一起告上法庭)。
目前有部分企业为了赚取利润,故意瞒报危险品,而一些货代有时为了利润,对这种行为“默许”甚至在明知瞒报的情况下放任或协助,这显然是为了蝇头小利而承担巨大风险的行为。在本团队代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且不论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案件,单单是实际承运人发现瞒报危险品后收取的高额罚款几乎都被法院支持,所以危险品瞒报不论对出口企业还是货代企业来讲,都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