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在上海现代亚轮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诉上海中亿纺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货运代理合同欠款及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下面以简化的名称大致的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A货主通过B公司委托C公司负责货物的报关和运输,B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由B公司的法定担保人以其个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担保,C公司在代理过程中垫付了海运费、定额费等必要费用。对此,A、B和C三人就约定:“由秋逸服饰向上海亚轮支付全部运杂费,若秋逸服饰不能及时向上海亚轮支付相关运杂费,则中亿纺源可应上海亚轮要求,从秋逸服饰已经收汇的货款中扣除该部分运杂费支付给上海亚轮。”垫付之后C公司请求偿还时,A和B均未还款,C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在于货主A和外贸公司B之间针对垫款是否构成连带责任。编者认为,三方之间如何承担责任、如何来进行还款,是可以基于合同的意思自治来自由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当约束合同各方,各方已经形成合意的,当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已经形成的合同约定进行审理。
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和保证责任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应该按照约定的情况进行处理。A作为货主,理应返还C所垫付的费用。三方协议约定由货代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B向C支付涉案运输费用,B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从核销事实可以推定A已收到涉案货款。依据三方协议,A应在已收汇货款的额度内向C支付涉案运输费用;至此,A和B对涉案运输费用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B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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