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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来源:发布时间:2022-09-19浏览量: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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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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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依据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11条第1项规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可在提出责任限额索赔诉讼的任何缔约国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设立基金。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依据责任人申请而设立,所以责任人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并不强制。

责任基金的权利来源来自于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而赔偿责任限制的历史沿革久远,早在11世纪意大利《阿马尔斐法》或是13世纪巴塞罗那的《海事裁判集》就有记载。其改变了船方(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或保险人等)以往无限赔偿责任的状况。因海上运输瞬息万变,风险较大,船方往往依据海上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做出应,在这过程中必然会引起相应的货物损失和人身伤亡,所以为保护船方而设立赔偿责任限制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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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与效力

责任基金分为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申请人可以就单独损害申请专门责任基金。


其效力在于: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3、责任基金设立后,利息计算至基金设立之日止(以海事法院裁定为准)。


责任人申请设立责任基金优点在于避免在海损案件中请求人过早介入主张权利导致船方经营困难,或者保证保险金融机构资产不被冻结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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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国内大型航运企业及保险公司在海损发生之后大部分都会选择设立责任基金,例如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


我们以(2014)民提字第191号广东仁科海运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罗泾油库等民事判决书为例,简述设立责任基金的必要性。本案中仁科公司 “仁科1”轮于因驾驶不当而触碰罗泾油库码头,导致码头及其设施严重损毁和值班人员伤亡,由此产生码头修复费用、受损码头清障费用、事故现场看护费用等。后仁科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责任基金,法院裁定准许。仁科公司与罗泾码头对码头清障、看护费用是否为限制性还是赔偿责任产生争议,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援引《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的立法目的解释,并认定清障和看护费用系限制性海事赔偿责任,在责任基金中受偿。本案历时3年10个月。若无责任基金保障,仁科公司必然会受到权利人保全措施、高额利息的困扰。由此可见,在海损案件当中设立责任基金是具有必要性的。


虞泽华 谭湖阳翊 深圳物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