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Case analysis

“冻柜货损”未上船,船东赔不赔?

来源:发布时间:2019-10-16浏览量:534

“冻柜货损”未上船,船东赔不赔?

原创作者:曹文定

律师办案手记

“货物上船前发生货损”、“冻柜制冷出现故障”、“换柜失败办理退关退场”、“船东理赔要求货损鉴定报告”等是冷冻柜运输货损货差引发的常见现象。货主和货代,由谁索赔?货损鉴定报告是否必要?一旦误判货损索赔主体和证明方式等,极易造成索赔被驳回,陷入败诉的局面。

案情摘要

原告:T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下称“货主”)

被告:M运输新加坡公司(下称“船东”)

       代理人:曹文定律师

 

2016年10月货主出口一批鲜柑桔,于10月15日将货柜交码头进行报关,报关价格RMB399000元。10月17日,船东通知冷柜故障,货主提议码头内部换柜,后因换柜失败,船东要求货主退关、退场。10月24日,货柜提出码头,船东、货主到现场见证公证行鉴定货损,报告确认100%货损,货主销毁货物。11月7日,货主向船东索赔货物全部损失以及退场费、仓租柜租费、垃圾处理费、拖车费等费用共计RMB46万余元。经数月沟通,船东坚持仅赔付2万美元,遂成诉。

诉辩焦点

1、重柜还码头上船前发生货损,船东赔不赔?

2、货损鉴定报告,是否属于货损索赔必要证据?

3、货损货差,货代能否代货主向船东索赔? 

法院判决

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文末附裁定书)

律师评析

       本案为冻柜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货主就货损向船东索赔,属涉外商事案件,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点评本案如下:

一、约定的运输方式,是判断船东责任期间的关键。

      《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不能免责的货损货差,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害责任。本案中,船东签发正本提单,约定运输方式为CY/CY,即从集装箱堆厂到集装箱堆场,而本案货损发生在货柜交至码头集装箱堆场后。且码头已将集装箱堆场租给船东,则货物在船东的掌管之下,船东应当对堆场有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本案船东的责任期间为集装箱堆场至集装箱堆场,故此期间发生货损货差,船东应当对货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货损鉴定,可证明货物损失,但不是必要、唯一的。

       一旦发生货损,货主与船东在货损事实和货损赔偿数额上存在颇多争议。通常,船东会要求提供货损鉴定报告,否则不认同货损发生。然而,我们认为,货损鉴定并不是证明货物损失的不可或缺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的途径除了货损鉴定,还有推定货损、船东自认损失等。相对而言,货损鉴定涉及第三方公证机构,相对有信服力。此外,在货主与船东身份悬殊情况下,建议货主仍然要及时办理货损鉴定,完成货损的初步举证,如船东不认同货损,则应当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本案货柜提出码头后,货主及时联系船东、公证行,共同在现场见证公证行鉴定货损,结论为全损,一定程度减少了货主与船东之间的货损争议,可见货损鉴定报告的重要性。

三、货代能否向船东索赔,取决于其法律身份和地位。

在向船东索赔货损诉讼中,适格的原告主体是胜诉的前提。货主作为实际的货物所有权人,也是货损的直接受害人,当然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船东,而本案进程中,货代一直与船东对接沟通,更了解索赔进展及争议焦点,那货代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呢?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货代往往存在两种身份的可能性,即货运代理人或承运人,前述身份会影响货代是以自己名义还是货主名义提起诉讼。如果货代接受货主的委托以货主名义办理订舱、报关等业务,则货代与货主形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货代是货运代理人身份,则诉讼应以货主名义起诉,货代协助货主进行诉讼;如果货代签发了提单,则货代与货主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代属于无船承运人身份,其可向货主赔偿货物损失后,再以自己的名义向实际承运人/船东追偿。本案货代仅为货主办理订舱等代理服务,作为代理人,有协助货主进行诉讼的义务。

曹文定律师  电话/微信:135302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