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Case analysis

拼箱庄家扣货,货主货代怎么办?

来源:发布时间:2019-07-09浏览量:448

拼箱庄家扣货,货主货代怎么办?

原创作者:曹文定

律师办案手记

随着海上航运技术的发展,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逐渐降低,但是人为因素带来的风险却是不降反增。本案货物被“拼箱庄家”恶意扣货,货代听取法律顾问的风险评估意见后,赔付货主后向“庄家”追偿成功,且维系了客户。同类事件处理中,对案情分析、证据保全、方案设计等诉前准备工作的把握十分重要。货主货代们自行应对同类事件时,往往顾此失彼,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赔偿货损且丧失客户)的现象,不为少见。

 

案情摘要

原告:广州某货运代理公司(下称“货代”)

代理人:曹文定律师

被告:深圳某物流公司(下称“承运人”或“庄家”)

 

2015年6月9日,货代收到某货主的货物托运的一批汽车配件,随后向承运人订舱托运,起运港为广州黄埔港,经巴拿马科隆中转,目的港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西班牙港。货物出运后未签发提单,当货物被运抵中转港后,因承运人与科隆自由贸易区的代理公司存在纠纷,致使货物被代理公司扣下,未再被转运至西班牙港。因此,货主要求货代赔偿货值等损失,货代赔偿后,遂起诉承运人追偿赔款。

诉辩焦点

1、原被告双方是否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货物被扣是否等同于货物灭失?

3、本案货代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被扣的责任?

4、本案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范围的认定?

 

法院判决

判决支持原告(货代)的主要诉求,被告(庄家)按报关价赔付货值损失。

律师评析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扣留,货物一旦被扣留,损失的不但是货物本身,还有间接损失和商业机会。那么,此类损失的最终应当由谁负担?如若货代先行赔付该费用,又如何追偿?结合本案以及我处大量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提出在同类案件中的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拼箱庄家”的法律身份识别;

当然,本案原告未能收领提单,被告是货运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扑朔迷离,我们最终结合案情和证据识别其法律身份,认定被告为契约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承运人都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只要法院认定货代和货主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即使承运人证明其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相反,如若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则原则,在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难以将赔偿责任归属于受托人了。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货代向“庄家”追究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二、货物灭失的认定条件;

货物被海关扣留,可能造成延期交付,依据《海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承运人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该条文又可分两类情况理解:一、权利人无从知晓不交付的原因,可以推定为货物灭失;二、权利人知晓不交付的原因,权利人可以就相应的法律依据寻求相应的救济。在本案中,因承运人与其代理公司的纠纷,使得货物无法交付于收货人,导致合同得根本目的无法达成,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货代在此类纠纷中的角色和责任认定;

“货代”顾名思义货运代理人,但是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货代却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同的角色带来的是不同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范围。在此类纠纷中,货代的责任承担是随着其角色的变化而变化的。如果货主与货代之间成立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那么货代的角色就是托运人或者承运人,需要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两者成立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那么“货代”就仅为受托人的角色,在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无须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代主张其与货主成立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也得到法院认定,从而货代以承运人身份赔付货主后向拼箱庄家索赔便有据可循。

 

四、承运人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灭失的赔偿额,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正因如此,在本案中,法院依报关价值(未依贸易价值)支持了原告的货值索赔,对于其他间接损失索赔不予支持。但我们法院在本案中认定损失的尺度值得商榷。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仅是货物灭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并不能全部覆盖本案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索赔请求也包含了重新采购货物的支出以及再次发货的运费。这虽然不属于货物灭失的直接损失,但是却因承运人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性质恶劣的违约,货代为“拼箱庄家”承担替代责任的合理赔偿范围,《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索赔,也是支持的。当然,本案也提醒着广大货主、货代们,在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报关等业务流程时,应尽量真实全面的填写、申报货物相关信息,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避免权益受损。

电话/微信:曹文定律师135302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