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文定律师
律师办案手记
FOB贸易术语中,海运费一般由收货人负担,而当国外买家拒付运费或遇见无单放货的情形,货代常常无法顺利收到运费。此时,货代该如何保障自身利益?在追索海运费的过程中,对被告主体、案由的选择、法律关系的适用极其关键,一旦误判,就可能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
案情摘要
原审原告:深圳某货运代理公司
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福建某器材公司
2015年6月,深圳某货运代理公司(下称“货代”)收到国外代理“指定货”的通知后,联系福建某器材公司(下称“货主”)。随后货主发出托运单,将一批钢材交付货代安排出运。货代安排订舱、对单,并垫付了海运费。货抵目的港后,发生船东无单放货,收货人、目的港代理人相互推诿拒付运费,货主也拒绝支付运费。货代听取代理律师讲解法律并审查证据后,向货主起诉,要求其支付海运费。
诉辩焦点
1、FOB贸易术语下,收货人不付海运费,可否向发货人追索?
2、无单放货情况下,货代能否向船公司、目的港代理或收货人追索运费?
3、货代向收货人发账单催费,发货人是否可以因此抗辩无合同关系?
4、货代是否可以为托运人垫付费用?
法院判决
终审法院判决支持货代诉讼请求,货代胜诉。
律师评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FOB贸易术语使用频繁,因此通常与其他国际贸易法律问题相伴随行。如在FOB下,收货人拒付运费时,该术语对于托运人的效力,货代与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催款行为意思表示的判断等法律问题。同时,货代垫付必要费用是否具有法律保障这一问题也备受关注。因此,我处就本案所关注的争议焦点,总结如下。
一、FOB贸易术语仅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不能免除托运人支付海运费的义务
货主与买家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由买家支付运费,然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上述约定仅能约束买卖双方。当货主委托货代出运货物,或待遇货主之间可能成立货物运输合同或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上述法律关系是在货主与货代间建立的。可见,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所拘束的当事人不同,权利义务亦不相同。货主不能以贸易合同来对抗运输合同,即货主以FOB贸易术语中由买方承担运费来抗辩,不能免除货主作为托运单人向货代支付海运费的义务。
二、货代与船公司、目的港代理人、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货代权利具有重大影响
货代依据各方合同关系,而在法律上的地位,对于货代企业能否向船公司、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追索运费,起到关键作用。货代向船公司提起无单放货诉讼时,需要考虑货代在不享有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是否能成为法律上的适格原告?货代的运费损失是否属于无单放货索赔诉求内容等。货代向目的港代理、收货人提出违约之诉,也关涉到货代法律定位,在相关合同中具有何种权利义务。同时,货代与货主、船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可能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以及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对于纠纷发生后的解决途径也有巨大影响。对于上述问题,建议货代在日常经营中,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与程序;在发生纠纷后,建议货代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货代向收货人发账单催费,并不因此免除发货人的付款义务
在FOB贸易术语下,货代可能因与收货人的约定而向收货人发送账单催收运费,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免除了收货人的海运费付款义务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法律角度而言,货代向收货人发函催款,只是表明接受和认可收货人作为货物运费的付款主体之一,并未表明收货人即是货物出运的委托人。同时,货主作为货物代理运输事宜的委托人,也是当然的运费支付责任主体。货主委托第三方付款后,也不能排除其对运费承担最终责任。
四、货代作为代理人为托运人垫付必要费用是有法律保障的
出于商业利益以及商业效率考量,经常发生货代为货主垫付海运费、杂费以及可能存在的仓租、柜租等相关费用。在一个正常有序的合作中,这种垫付并不会发生纠纷,但一旦货主联系不上,或货主拒绝付款,货代就可能面临财产损失。从法律层面而言,货代为货主垫付何种费用后向货主追偿可以被法院所支持,对于货代控制商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就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而言,货代作为货主的代理人,从法律层面上应当维护货主的利益,对于必要的费用可以为货主垫付,且会为法院所支持。这就提示货代,在运营中,对于船公司、船代发出的对账单,应当及时通知货主,在货主不表态的情况下,要谨慎处理对账单,对于费用应当为货主利益考量,再进行下一步操作,以避免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导致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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