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文定律师
律师办案手记
“外贸价值高过发票价值”、“清关文件不全”、“包清关”、“灰色清关”、“私账收款”等问题是在国际物流外贸中屡见不鲜的现象。在国际运输中,发货人时有委托货代在目的港“包清关”,然而未对“包清关”进行定义。一旦“包清关”的委托内容和责任约定不明,在目的港海关查验时,则货主与收货人、货主与货代之间的争议纠纷不断,货代必将面临货主索赔的风险。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市R能源有限公司(下称“货主”)
被告一:深圳市S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货代”)
被告二:货代公司股东L某
被告三:货代公司股东Z某
代理人:曹文定律师
2017年4月11日,立陶宛收货人在货主处购买一批电池,货主委托货代运输交付却长期不能交付货物。货代主张货物因发货人无法提供有效清关文件而长期滞留,但货主认为货代承诺“包清关”交付收货人,而今货物下落不明,应赔偿货损。货主据此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及公司其股东连带赔偿货物损失及运费。
诉辩焦点
1、发票价值与外贸价值不一致,货损金额以何为据?
2、货物“包清关”而无法清关,货代、货主谁担责?
3、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调解结案,由货代按照货主索赔金额约4折赔付货款。
律师评析
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针对本案的诉辩焦点,以及我处大量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注意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货物损失赔偿额,以货物实际价值为据
货主主张的货物损失以成交价6513美元计算,据此要求赔偿金额为44939.7元人民币。但是,这个数额与货主向货代提供的商业发票不符。根据电子档出货发票、快递面单以及实际承运人提供的商业发票、装箱单显示,涉案货物价值为3320美元,折合成人民币为2.1万余元。两份文件显示自相矛盾的货值金额,均来源于货主,法院作出不利于货主的认定,即认定较低的商业发票货值金额,更符合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公平。而且,商业发票通常是报关货值的依据,报关货值的公信力往往更高。因此,货主主张的货物损失过高,难以被法院认定,这也是货代在调解谈判中打压货主的关键点。
二 货主和货代应配合协作,使货物顺利清关
货物在清关过程中必须依照海关规定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等手续后方能被海关放行。这个过程需要货主和货代相互配合,使货物顺利清关。就“包清关”而言,我们认为,货代是代货主/发货人办理清关手续,而清关责任并未从货主/发货人转移到货代。本案中荷兰海关要求提供完整的与出货实物一致的照片并能够清晰显示货物LOGO及型号,货代及时将这一要求告知货主,妥善履行告知义务。而货主只能提供喷码后的货物照片,且不能显示货物的LOGO、型号,之后也一直未能提供正式文件或相关补充说明书,应当对货物不能及时清关负主要责任。当然,货代揽货时也存在约定或承诺“灰色清关”的行业现象。货损责任如何分配?那又另当别论了!
三 股东人格应独立于公司人格,认定混同责任须谨慎
公司与其股东应相互独立,不能出现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结构混同、住所混同等情况。本案货代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且货代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的状况,仅用“私账收款”即直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货代行业确实存在“私账收款”现象,如果货代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存在委托收款的法律关系,则不能作为混用经营的依据,毕竟混同责任属于一种严格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应滥用。但是,并非代表货代行业的这种现象没有风险,尤其是一人股东公司,务必注意避免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住所等发生混同。
曹文定律师135302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