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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钱难收?物流律师教你如何拿钱

来源:发布时间:2019-03-22浏览量:492

打赢官司,钱难收?物流律师教你如何拿钱

 

作者:翟东卫、杨峰、孙达仁

 

在从事物流律师12年的职业生涯中,经常会遇到物流公司老板问:我们打赢官司后,被告不付款怎么办?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设立了强制执行程序,即在被告不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作为原告的物流公司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派遣法官、法警强制被告履行裁判文书内容,保证原告的权利得以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物流行业运费的强制执行,往往因为被告转移了财产、没有财产等情况,导致还是存在较大比例不能执行到款项的情形。作为物流公司收益来源,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物流公司,运费是企业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一旦无法收回致使资金链断裂,无疑是毁灭性的打击。

为了避免打赢官司输了钱的尴尬,物流律师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担保很重要

担保一共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五种方式,其中我们物流公司最擅长的就是留置货物,除此之外还有在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要求托运人提供人的担保(保证)或物的担保(抵押、质押)。

1、留置货物

对于大部分物流公司来说,留置是最便捷的手段,因为货物控制在自己手中,只要不交付收货人,托运人一般就会迫于压力支付运费。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我们物流公司也不能随随便便就留置货物,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运费支付期限届满、没有约定不得留置、妥善保管等,不然反而可能因为留置错误给企业带来损失。货物留置后,我们通常需要给托运人不得低于两个月的时间履行债务,若仍未支付我们便可以采取协商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实现我们的债权。但是在实践中,与拖欠运费的托运人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一定难度,一般都会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之后再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拿回运费。

2、人的保证、物的担保

除留置货物外,我们也可以采用人的保证、物的担保方式来保障我们拿回运费。主要采取的方式为:(1)在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类似文件时,让托运人提供自然人或者其他企业法人作连带保证人,保证人可以是企业的股东、法人代表人,也可以是别的公司、别的自然人等等;(2)在还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文件中,让托运人企业提供物的担保,可以是托运人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股权等,也可以是别的企业、自然人名下财产,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提供物的担保后尽快办理相应的登记,以对抗第三人,例如房产的抵押登记。如果我们后期通过诉讼索要运费,可以直接将担保人一起列为被告,在人的保证情况下,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在物的担保情况下,就该担保财产拍卖、变卖之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财产诉讼保全也不错

如果在起诉前,我们没有采取任何一种担保措施,那财产诉讼保全就成了我们保障执行的最好办法。财产诉讼保全在实务中,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主要区别在于申请保全的时间段不一样。

无论是何种保全,其作用都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拿回我们的运费。诉讼保全的一般模式为原告提供给法院被告财产线索,缴纳一定保全费用(若胜诉,法院会判决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后,法院通过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其他方式保全被告的财产。

何种财产能够作为诉讼保全的对象呢?以笔者所在的深圳市为例,法院会接受下列被告财产作为保全的对象:

1、房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如房产证复印件,如果保全深圳房产,还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处调取房产信息;

2、车辆:需要车管局调取车辆权属信息;

3、股权:需要工商登记信息,确保股权登记其名下;

4、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或证券账号;

5、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6、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一般针对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提供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的具体信息;

7、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财产保全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旦被告的某项财产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从源头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而且,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对方对财产的处分,极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会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三、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面两种措施有助于我们拿回运费,如果我们在整个追索运费过程中没有采取上述两种措施,或者虽然采取了以上两种措施但对方并没有主动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可以凭借生效的司法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法院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直接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调查有关被执行人存款情,在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时,直接向存款的金融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的存款划拨到法院执行账号,然后支付给执行申请人。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债权。

扣留是临时性措施,即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或债权暂时扣在其工作单位或债务人那里,不允许其工作单位或其债务人支付给该被执行人,也不准其动用和转移。在法院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债务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直接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或债权直接支付到法院执行账号,然后支付给执行申请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会主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后会进行查封与扣押。在查封与扣押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或仍没有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就会将查封与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在支付拍卖或变卖相关费用后,剩余的价款划拨到法院执行账号,然后支付给执行申请人。

4、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黑名单,一旦进入黑名单,作为被执行人的托运人就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各种限制。

限制高消费给被执行带来的压力主要体现在: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不能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不能高消费旅游、度假;7、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等。

5、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对于限制出境,在物流行业主要表现为人民法院限制作为被执行人自然人或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随意出境,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境外人士(含港澳台居民)已经在大陆,则其不能回国。

6、在征信系统记录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

一旦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无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全部义务,则人民法院会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

7、拘留

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拘留被执行人:(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8、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则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罪名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其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

四、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如果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不能执行到钱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没有钱,已经资不抵债了,作为申请人的物流公司就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按照我们持有的债权比例分配破产企业剩余资产。但根据我们十多年的经验,有太多的债务人企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无法清算,如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等。一旦债务人企业出现无法清算的情形,则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应当对债务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物流公司就可以对债务人企业的股东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要求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小结

生意往来中难免发生争议,为了保障在产生纠纷时能够顺利拿回运费,物流公司可以采取文中列举的方法。同时,为了保证这些方法得以正常进行,特别是诉讼保全需要提供财产线索,物流公司可以在日常业务往来中,留心对方的财产线索,例如在交易中获取的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房产信息或车辆信息等,这样对于在日后诉讼中保护我们的权益便多了一层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