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翟东卫、孙达仁、杨峰
作为一个十多年的专业物流律师,笔者在遇到物流公司关于运费纠纷的咨询时,往往第一个关注点就是双方是否进行了对账。虽然很多物流公司的回答都是“进行了对账”,但是物流公司拿来的对账单却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和缺陷,根本无法作为有效的诉讼证据使用。那么,什么样的对账单才是法官愿意采信的对账单呢?
使用QQ发送对账单是目前绝大多数物流公司采用的对账方式,方便、快捷,符合物流公司对于工作时效性的要求。但是千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用QQ发送对账单就算是完成了对账,其中还有不少玄机。
很多物流公司并不关心进行对账的客户公司的QQ是企业QQ还是私人QQ,都是抱着“有人对账,对方认账”的态度进行对账的,甚至因为双方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愈发轻视对账。如果不发生纠纷,客户公司QQ的类型就显得无足轻重,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一方诉至法院,那么争议的焦点最先就落在了“你是与谁对的帐”这一问题上。
我们曾代理过一宗案件,代理深圳某物流公司向某货主主张清偿所拖欠的运杂费。但是因为该货主是某地工厂,本身运营并不规范,进行对账的对接人使用的就是私人QQ,与私人QQ对账的行为就给我们物流律师团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我们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证明对账的QQ是属于货主呢?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该私人QQ的所有人是货主,那么货主完全可以主张该私人QQ与其没有任何瓜葛,且从未委托过物流公司托运货物,或者主张从未对过账,会导致作为原告的我们十分被动。虽然最后我们通过提交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报价单和运单等证据,证明了运费的金额,但是对于杂费的主张最终没有得到全额支持,还是非常遗憾的。
综上,可以看出,运费纠纷中,证明与物流公司进行对账的对方QQ的所有人身份在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证明对方QQ所有人的身份,物流公司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一、QQ的类型是重中之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倾向于采信以下QQ是客户公司的QQ:
1. 企业QQ。众所周知,QQ分为企业QQ、私人QQ。其中企业QQ是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才能够申请注册的,并且企业QQ的信息栏也会显示该企业的名称,故法官一般都会采信企业QQ的聊天内容。如果物流公司在与客户的企业QQ聊天过程中进行了对账并确认了对账单,则法官一般都会采信该对账单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原告的物流公司本身是企业QQ还是私人QQ是无所谓的,关键是作为客户的QQ需要是企业QQ才行。
2.在协议中列明的QQ。在签订运输合同或货运代理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指定对账QQ”的相关条款,如此即可证明对账QQ所有人的身份,即便对账QQ是私人QQ,仍是经公司授权进行对账的,因此免于证明二者的关联性。
3.在客户登记表中列明的QQ。很多物流公司都有自己的订单系统,在新客户注册系统时往往需要客户提供营业执照及客户登记表,如果在客户登记表中有列明联系QQ,则该QQ即视为该客户的指定的QQ,与其对账也就不存在主体的问题。
即使没有注册系统的物流公司,在与客户第一次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时,一般也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及客户登记表,如果在客户登记表中有列明联系QQ,并且物流公司持有该客户登记表原件的情况下,则也可以证明该QQ是客户的指定的QQ。
二、如何证明私人QQ是客户公司的QQ?
如果客户公司的QQ既不是企业QQ,也不是在在协议中、登记表中列明的QQ,那如何证明私人QQ是客户公司的QQ呢?
1.在客户企业网站上查找该QQ。绝大多数客户企业都会有自己的网站,网站中也都会有联系方式,不论是网站上载明的QQ还是电子邮件地址,都可以视为是该企业的指定联系方式。因为网站都是经过备案的,证明该网站是该客户企业所有的网站是很容易的事。所以一旦涉诉,也可以很容易证明客户企业网站上的QQ是客户企业的QQ。
2.用手机号码查找该QQ。如果QQ是关联了手机号的,在自己QQ的查找栏输入对方的手机号码,则可以显示对方的QQ号码,因为手机号都是经过实名认证的,也就是说如果利用手机号能够搜索到QQ号码,那么就能证明该QQ号系客户公司员工所有。当然,如果该员工的手机与他的QQ后号码没有关联,则无法用此法证明该QQ号码归客户企业员工所有。
3.用该QQ号码查找对应的微信。相似的,如果QQ号与微信号相互关联,在自己微信的查找栏输入对方的QQ号码,则可以显示对方的微信,因为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明该微信的所有权人,故可以通过该微信证明该QQ号系客户公司员工所有。当然,如果该员工的微信与他的QQ号码没有关联,则无法用此法证明该QQ号码归客户企业员工所有。
不过说到底,最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在纠纷发生之前,就先以书面的形式将指定QQ固定下来,如此才能在未来可能的争议和纠纷中占据主动,不落下风。
三、对账单内容的确认
很多物流公司员工都不注重对账单的确认问题,将对账单发送给客户单位的对接人后就等待付款了。但是因为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都更倾向于保守、严谨的裁判,如果只是发送了对账单,客户单位对于对账单没有进行明确的确认,有很大可能不认定客户单位确认了对账单。
那么如何规避这种风险呢?其实简单的几个字就可以做到“有效对账”。在发送了对账单后,必须要求客户单位回复“确认”、“确认账单”、“无误”等对于对账单内容明确确认的内容。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客户仅仅说“开发票吧”,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视为对对账金额的确认。此外,如果客户只是说“某日将付多少金额”,那么也只是视为对该金额的确认,剩余部分均为确认。
值得重点强调的是:如果物流公司将对账单发给客户公司后,对方既不否认也不确认,则视为没有确认。所以,物流公司的财务人员在与客户对账的过程中,培养客户财务人员确认账单的习惯是非常重要的。
四、小结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将电子证据纳入了证据材料的范围内,2015年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只要形式合法,QQ、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前文所述的几个关注点,才能将法律风险有效的控制、降低,避免最后因为证据不足,导致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