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其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一些代理承运人向货主揽取货物,一些则代理托运人向承运人办理托运,还有兼营两方面的货运代理人。类似于运输业务的居间人,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进行桥接。货运代理人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并且,由于航运实务的需要和自身特点,货运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其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无船承运人即以承运人身份接受货主(托运人)的货物。同时以托运人身份委托承运人完成海上货物运输,根据自己为托运人设计的航运路线进行运输,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无船承运人根据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与托运人的合同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二、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适用《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后者适用《海商法》;三、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承担民法上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后者是承担承运人权利与义务,诉讼时作为承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四、提单权利不同。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物权凭证。以(2014)鄂民四终字第00075号上港集团长江物流湖北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当中,上港公司与案外人海华轮船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由上港公司作为海华轮船公司的湖北至日本、台湾、香港、东南亚航线的湖北地区货物运输代理。又与案外人上港长江公司签订《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协议》,约定被告上港公司集装箱及货物从上海港往返武汉、黄石、九江的内支线运输,由上港长江公司负责。上港公司(乙方)与案外人帝元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上港公司“负责代理将甲方的集装箱货物从起运港经水路通过中转港,运往目的港,并在起运港签发全程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湿损严重,遂提出索赔。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港公司的行为从合同约定、收入取得方式、提单签发、业务操作模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其地位是无船承运人。应在其责任期间承担货损的责任。故判决上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