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Case analysis

公账被“恶意冻结”,货代积极维权,即可解围!

来源:曹文定律师发布时间:2022-11-23浏览量:672
律师办案手记
 

“末端派送不成功”、“UPS退货”、“第三方平台爆仓”是货代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常见的现象。案情分析、证据保全、方案设计等诉前准备工作对维护货代合理合法的权利十分重要。在产生诉讼纠纷时,面对货主的“恶意保全”,一旦未及时提出合法抗辩,申请保全复议,货代权益受损的案例比比皆是。

案情摘要

原告:广东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货主”)

被告:深圳某货代公司(下称“货代”)

被告代理人:曹文定律师

2020年5月,货代接受货主委托办理UPS渠道7票货物的出口事宜,货主以货物迟延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人民币9500元,货代遂扣留货物以督促其付款。后因UPS退货导致一票货物下落不明,货主认为是货代原因导致,遂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货代诉至法院并按人民币510000元申请财产保全,其保全金额严重超出主张的返还代理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货物价值共人民币10000元,货代及时委托曹文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提出保全复议以维护自身权益。

争议焦点

1.在诉讼中,货代可采取哪些措施“先发制人”?

2.在诉中财产保全中,如何确定保全的标的额?依据是什么?

3.被恶意保全时,货代如何通过复议程序维权?

4.若认定恶意保全,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民事裁定书。(文末附裁定书)

律师评析

以上为货运代理中,因UPS派送而产生的纠纷,结合大量同类案件的处理经验,我们点评本案如下:

为防止财产转移,可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中的保全,按照保全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而财产保全在货运代理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就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在货运代理纠纷中,客户拒绝支付代理运杂费的,在起诉时可申请财产保全,一方面是胜诉后,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因为财产保全冻结了对方的财产,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在多数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和解的几率较大,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影响着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与生活,但并不意味着可随意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以诉讼请求为基础,即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就是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否则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货主基于其主张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向货代主张的违约责任实际仅为12464.7元,其诉讼请求第四项的50万元主张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遂裁定解除对货代财产的冻结。而货代在另一诉讼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并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货代在货主发布诋毁言论前后确实存在业务量急剧下降的情况。货代为保证胜诉后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申请后及时提起了诉讼,申请保全的金额与诉讼请求的范围一致,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此,货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

、提出保全复议时,应当有合理依据 

本案中,货主主张是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要求货代承担违约责任,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却是要求货代赔偿其业务量下降导致的损失50万元,该项主张与其主张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无因果关系,与双方就涉案货物的纠纷也并无关系。退一步讲,本案并非侵犯名誉权的纠纷,即便货代存在货运代理合同的违约行为,也不会导致货主的业务量下降,也不会导致货主丧失其他业务的商业机会。此外,货代与货主存在名誉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在该案件中,货代以货主侵犯名誉权为由,提交了货主侵权前后的业务量对比表格,请求货主赔偿侵犯名誉权的损失50万元,并对货主进行了财产保全。从以上事实来看,货主具有虚列诉讼请求,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观恶意,遂货代对保全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并获得法院支持。此外,若货代公司被“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可能被法院视为默认了保全对其权利的限制。在其他案例中,我们发现货代被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但因不知悉申请财产保全复议的权利或未聘请专业人士代理诉讼案件,导致法院默认了保全对其权利的限制。

、认定存在恶意保全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前文所言,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也就是说,若认为申请人存在恶意保全的,不仅需要提出保全的复议申请,还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滥用诉权、恶意保全的情形。


上述案例取材于曹律师近年办理的案件素材和经验总结,并结合当时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作出的法律分析,或具有历史局限性。读者遇到类似纠纷,切忌生搬硬套,而直接对号入座!处理具体案件,须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现时法律规定、司法态度等具体分析判断,如有必要,请及时咨询曹文定律师,电话/微信:1353022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