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announcement

业务备案数据录入注意事项补充说明(转中国货代协会文件)

来源:发布时间:2005-07-14浏览量:567

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

请注意在《关于做好2004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中货协综字(2005)第 42 号〕附件二、〔《业务备案表》三〕数据录入标准及注意事项3、中提到:“没有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或下设分支机构,诸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在向所在地区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时,只须在年度经营情况中填写本部和其下属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并向备案机关或单位递交非法人企业名单;但无须填写其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其下属法人企业须向所在地区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以免其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重复统计。”

上述内容仍要求非法人企业须向所在地区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备案。但因其相应的统计数字合并到其所属的法人单位,非法人企业在表内不填具体数字。这样,既可避免重复统计业务数据,又表明该货代企业仍处于有效备案状态。说明该企业在本年度仍在运营中,不会被人为造成企业处于中断经营的状态,也不会造成被备案系统自动删除的结果。

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收集或备份本地区所辖的分支机构的年度经营数据、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综合业务部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