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和中国交通运输部的相关通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已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2016年7月1日起,要求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重量进行验证,托运人未及时提供VGM重量信息的集装箱将不被装船出运,由此引来的迟延装载、称重、核查等事宜以及相关责任和费用,均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货运代理在承担VGM数据的收集、核实、传输等监管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流程并产生额外的投资及费用,增加了货代行业工作量及人力成本。同时在申报中若出现遗漏、误报等因素可能导致客户货物延期上船。由此,为规范市场、统一行业标准,使相关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协会牵头向深圳国际货运企业征询,是否收取所有在中国境内订舱的海运货物VGM发送服务费、收取的最低成本标准。请将征询意见于7月11日前填写在该链接中:http://www.sojump.com/jq/8996611.aspx
我协会将汇总完成企业意见后,将报告情况反馈于各国际货代企业及相关媒体,并推广实行。请各深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根据企业情况真实有效的反馈此项数据,以确保载货集装箱按规定要求顺利装载的同时保障我国际货代企业利益,促进行业有效健康发展。
特此函询。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