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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深圳市2011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2-02-13浏览量:317

深圳市各货代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贸函[2005]25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加快货代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的建设,维护稳定、健康的货代经营秩序,全面提高全行业经营水平,现就2011年度货代企业业务备案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代企业必须于每年430日前向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报送业务备案材料。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备案的企业,均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的业务备案,在本年度内将无法再予重新办理业务备案。

二、业务备案(表三)操作程序

经过备案并取得经营代码的企业,才能通过网络或直接再向当地的贷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递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以下简称[《业务备案表》三])。企业通过网上提交[《业务备案表》三]的操作程序如下:

1、在地址栏中键入http://iffe.mofcom.gov.cn

2、需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链接,输入企业经营代码和数据年度2011年,进入[《业务备案表》三]页面。

3、按内容所示如实填报,表内不适合本企业填写的栏目可填上0

4、审核无误后,按“确定”。同时页面会产生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

5、需点击页面左侧“业务备案表打印”链接,输入随机验证码即打印编号,可打印[《业务备案表》三]

6、如企业需要重新填报,可重复以上步骤,新上传的表格将自动覆盖旧的表格。如需打印还将生成新的打印编号。

7、将打印好的《业务备案表》三(含企业法人代表的保证页,共二页),盖上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递送到我协会。

协会联系电话:26812750   26812751   26812752

联系传真:2681275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第壹世界广场A10C2

三、注意事项

[《业务备案表》三]数据录入时请注意以下内容:

1、注意年度经营情况中各项内容的计量单位;

2、各类营业额是指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总和(不扣除向承运人等最终支付的费用),不是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年营业总额=美元(万元)+人民币(万元),应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后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3、没有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或下设分支机构,诸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只须在年度经营情况中填写本部和其下属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但无须填写其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统计内容,其下属法人企业须向所在地区的贷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以免其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重复统计。

4、仓储:主要指仓储租金收入和劳务费收入。其中劳务费用收入包括:装卸费、出入库费、拆箱装箱费、包装整理费等。

5、缴纳税金,是指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

6年营业总额、年净利润总额、交纳税金均包括公司全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