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追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人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当偿还给被保险人。航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时间应自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时取得,行权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起算。因此,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为其保险赔付之日。
举例说明:李某就其需要航空运输的一批货物向保险公司购买航空保险,2019年10月1日,因机场工作人员保养飞机时疏忽大意,未及时排除飞机故障,造成飞行事故,导致李某货物全损。2019年10月2日,李某向航空公司进行理赔,航空公司在同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主张机场承担赔偿责任,机场抗辩保险公司此时未取得代位求偿权。航空公司在2019年10月30日向李某支付了赔偿款,后又于2022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代位求偿权,主张机场承担赔偿责任,机场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我们团队认为,针对保险公司的第一次起诉,其起诉时事实上并未享有代位求偿权,因为虽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人并未立即进行保险赔付,代位求偿权自然未取得。针对保险公司的第二次起诉,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非保险事故发生时起算,而是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即是支付保险赔偿款之日方才起算,应予2022年10月30日届满,保险公司的起诉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