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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诚信自律公约

来源:发布时间:2023-09-13浏览量:515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行业从业者自律行为,促进国际货运代理市场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由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发起,经各缔约方同意,特制定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所定义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并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报取得《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经营国际货代物流业务的企业即成为本公约成员,均应遵守本公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和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协助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失信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章 诚信条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货代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遵守社会公共商业道德,依法从业。

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坚决抵制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本行业共同利益及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货主提供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守信的服务。

第八条  货代行业的从业者应自觉遵守货代行业管理的规定,要重合同、守信用、兑现承诺。开展业务时均要与客户或供应商订立合同(协议)或取得其他有效委托证明。要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价格条款、付款方式等。须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为客户规避物流风险,严格遵守操作流程,选用优质诚信供应商,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条  合同执行中出现问题或遇特殊情况时,要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应急处理方案,产生额外费用的,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十一条  货代物流企业每年要按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企业年度报告。及时办理商务部规定的企业年度业务备案和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国货代行业发展方向,对我国货代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货代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内容,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货代行业的诚信公约。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七条  货代物流企业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垄断市场,联合涨价;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串通或乱收费、乱涨价;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成本报价招揽货源,价格倾销,恶意竞争。

第十八条  严禁违反国家《税法》和财政法规,不得偷税、漏税、逃税,不得虚开或倒卖发票;不得以各种方式洗钱或炒买炒卖外汇。

第十九条  严禁违反关于进出口货物通关、申报的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欺诈、瞒报、走私、闯关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不得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不做虚假广告,不得恶意诋毁,贬低同行企业。

第二十一条  货代物流企业在业务分包,转委托或采购时,应按合同或事前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账款和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付。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对重大违背诚信公约的事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犯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国家主管部门领导,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第四章  公约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国际货代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记载我市国际货代物流企业诚信经营和失信记录数据。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上公示“涉嫌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货代物流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协会应将其列入“涉嫌失信企业”名单,是会员企业的同时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受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经查基本属实的。

(二)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

(三)没有按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或不执行商务部规定连续两年不进行业务备案的。

(四)无故拖欠企业应付账款或其它债务,且不执行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法院终审判决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明显违背商业道德及诚信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货代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被列入“涉嫌失信企业”名单的,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有证据证实确已改变的企业,应从“名单”中移除。


第五章 公约的生效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签字后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可以以公约成员名义对外宣传。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由深圳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