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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处关于报关企业报送海关年度报告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5-29浏览量:402

各报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规定,自2015年起,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在每年的630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请各报关企业按《深圳海关报关单位报送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办事指南(20155月版)》(详见附件)报送年度报告 。

附件:《深圳海关报关单位报送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办事指南(2015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