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报关企业: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1号规定,自2015年起,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请各报关企业按《深圳海关报关单位报送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办事指南(2015年5月版)》(详见附件)报送年度报告 。
附件:《深圳海关报关单位报送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办事指南(2015年5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