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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协会关于开展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港航业子项财政资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4-23浏览量:412

各货代企业:

深圳市交委于2015413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港航业子项财政资助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条是专门对在深圳港从事重箱进出口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经营人(简称货代经营人)进行资助,对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按照考核期进出口箱量、纳税总额、营业总额、职工数量、经营仓库面积等五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前40位的公司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为:第1至第10名,资助50万元;第11至第20名,资助30万元;第21至第40名,资助20万元(考核时间为201311日至20131231日)

根据专项资金措施及其相关文件要求,货代经营人需取得我协会审核证明(具体请阅附件)。为顺利完成此项工作,424日至518日期间,我协会负责对货代企业提交的评选资料进行初审,企业凭协会审核证明于427518日前将评选资料(包括原件)提交至市民中心(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6号窗口)

请各企业将以下资料递交至我协会(一式四份):

1.资助资格申请书;(参看附件申请表)

2.企业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考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企业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考核期截止日(12月份)的企业员工社保清单;

7.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附件10);

8.考核年度内的纳税证明(以深圳市地税局、国税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9.企业考核期截止日以前自营仓库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房产证明、租赁合同验原件)。如租赁合同,租赁期须满12个月。

10.企业银行帐号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1.资料清单。

 

(以上资料请按附件申请表中“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材料审核登记表”里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其中资料清单放在所有资料的封面。进出口箱量需提供本企业考核期内每月业务报表,并附在申请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