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2012年2月27日公布。《规定》共16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让广大会员企业能够更加深入的解读《规定》,货代协会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宣讲会。
宣讲会于2012年7月6日上午9:30在福田区福华一路时代金融中心20楼准时开始,我协会约有40多家会员企业近100多人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陈斌副院长、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熊绍辉庭长等出席了宣讲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陈斌副院长作为主讲嘉宾,结合自己20余年从事海事法律工作的经验对《规定》进行了近二个小时的宣讲。陈斌副院长宣讲生动,深入浅出,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使与会者对《规定》中新的变化,即“转委托人、代理权、事务代理权、扣单的法律规定”有了更深的理解。并且了解《规定》出台后,“代理人的责任大于承运人”。
整个培训过程,参会代表认真记录。宣讲结束后,还设立了提问环节,参培人员纷纷就自己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问,现场气氛热烈,陈斌副院长耐心解答,让会员企业受益匪浅。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0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