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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受理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经营人资助申请的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11-01-26浏览量:337
 

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根据《深圳市关于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专项资金措施》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10830日前已接受对在深圳港出口重箱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经营人(简称货代经营人)的资助申请。为保证该项资助工作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委现决定补充受理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经营人资助申请。

一、  申报依据:

(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专项资金措施〉的通知》(深交[2009]683号);

(二)《关于受理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措施港航资助申报的通知》(深交[2010]696号)。

以上文件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网站(http://www.sztb.gov.cn/)查询。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货代经营人按照申报要求,于2011215221在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有关审核证明;226228在我委四楼(竹子林公路主枢纽控制中心)办事大厅进行资助申请。

(二)原2010830日前企业已申报的资助申请仍然有效,不需再行申报。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一一年一月二十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委:杨光、孙阳,电话:8316862083168623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林艳璐、徐阳,电话:268127522681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