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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专项资金资助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0-06-21浏览量:266

各货代企业: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去年824日深圳市交委与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关于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专项资金措施》,其中第十条是专门对在深圳港出口重箱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经营人(简称货代经营人)进行资助,依照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货代经营人海运集装箱量和纳税总额等指标综合评分排序结果,对排名第1至第10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排名第11至第20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资助、排名第21至第50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资助。该项资助工作的考核期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为期一年。

根据专项资金措施及其相关文件要求,货代经营人需取得我协会审核证明。为顺利完成此项工作,在622日至731日期间,我协会负责对货代企业提交的评选资料进行初审,企业凭协会审核证明于830日前将评选资料(包括原件)提交至交委四楼办事大厅办理。请各企业将以下资料递交至我协会:

须提交的材料

1.资助资格申请书;

2.企业简介;

3.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 提供由社保局出具的20104月份企业员工社保清单(盖社保局公章);

7.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一)或(二)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8.2009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620日前已提交协会的可免)

9.考核年度内的纳税证明(以深圳市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10.企业20095月份以前成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11.企业银行帐号。

具体请按附件申报资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