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交通局及市财政局2009年8月24日出台的《深圳市关于支持物流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专项资金措施》第十条规定:对在深圳港出口重箱的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经营人(简称货代经营人)进行资助。依照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货代经营人海运集装箱量和纳税总额等指标综合评分排序结果,对排名第1至第10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排名第11至第20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资助、排名第21至第50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资助。该措施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为期一年,即货代企业前50名排名的考核指标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而计算排名的指标依据之一即企业上报的2009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数据,所以请会员企业务必在4月30日前上报2009年度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