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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后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07-09-11浏览量:30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3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业务经营资格后,应在30天内持交通部颁布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向《营业执照》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把“无船承运业务”列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并将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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