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Association dynamics

关于开展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07-08-24浏览量:399

关于开展货代物流行业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资委联合下发了《整规办发[2007]3号》文《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请见附件5),中国货代协会是全国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之一,将在业内全面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拟于200711月下旬公布2007年度参与货代物流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服务企业,大力提升企业信用,塑造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扩大企业信用知名度。希望我们的企业能够认真对待、积极参与。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中国货代协会正式委托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开展工作。

现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见附件6)及2007年度企业参评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详细内容请阅附件):

一、时间安排:

企业申请报名时间:20078209月20

申报材料时间:82710月20

结果公示时间:111—1110

二、公布载体:

国际商报、中国货代协会网站、《中国货代物流》(cifa会员企业内部杂志)。

三、联系方式:

1、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联系人:胡素芳、赵德燕、林忠

联系电话:010-58603783010-58603787010-58603780

传真:010-64916407/01

Email:husf@cifa.org.cn      cgln@cifa.org.cn

linzhong@cifa.org.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五矿大厦10  

邮编:100101

2、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联系人:张红、靳向军

联系电话:2681275126812750

传真:26812753

Email:szhdxh@cosfresz.com.cn;

zhanghong@cosfresz.com.cn

联系地址:蛇口南海大道招商发展中心309

邮编:518067

欢迎企业报名,我协会将竭诚为贵企业服务。2008年度的参评工作将另行通知。

 

附件:1、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整体方案介绍

2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3、企业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目录

4、“数据在线申报系统”填报说明

5、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6、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007年8月23

 

附件1

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

工作整体方案(草案

一、评价工作目的

信用评价的目的是服务企业,提升企业的信用品牌,使企业在国际货代物流市场运营中获得更多商机,也促进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的建设。同时,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货代协会”)将通过向上下游行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推荐、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断扩大企业信用知名度。同时,中国货代协会还将提供信用保险和保单质押银行贷款的配套服务,提高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评价工作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为了体现这一原则,中国货代协会正式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泰征信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工作。

2、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申请企业范围

1、中国货代协会企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所属会员(即各省、市货代协会会员企业)

2、非会员企业履行入会手续后可申请参加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评价程序

信用评价严格按照“申报、审核、初评、评价、公示、终审”的程序进行。

1、申请报名:申请企业填写《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见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发邮件和传真至中国货代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即中国货代协会综合业务部)。

2、申报材料:已申请报名的企业,在中国货代协会网站(credit.cifa.org.cnwww.ciffic.org)的“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栏目上,点击“数据在线申报系统”图标进行登录并填报数据,登录用户名、初始密码均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应首先修改初始密码。完成申报书填报后(填报说明请阅附件4),请打印并连同其他要求的文件(见附件3)一式二份邮寄给中国货代协会。

3、审核、初评:由中国货代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专业评价机构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及初评,并征求各省、市货代协会的意见。

4、评价:由中国货代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专家、专业评价机构等根据《货代物流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5、公示、终审:评价结果将在中国货代协会网站、国际商报等多家行业媒体集中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由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终审并将最终结果在国际商报、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上公布。

6、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各省、市货代协会予以监督。

五、评价内容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础信用能力评价:对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合法性及经营年限、主要股东信用状况、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关联交易比率、许可证管理状况、获得认证情况等多方面资料信息进行认证并评价,考察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入围条件、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参评资格。

2)企业经营状况评价:主要企业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多元化趋向、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在行业和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优势几个方面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考核。

3)企业经济偿付能力评价:重点分析企业近年来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责任赔偿能力和责任事故风险转移手段、运营效率和成长能力等状况和变化趋势以及它们对企业信用的影响。

4)企业管理能力评价:主要分析管理层的素质及其稳定性、管理者对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机遇等是否有足够的认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得到有效执行、企业信用管理及账款管理是否合理、企业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否完善和企业发展战略是否明确和可行等。

5)社会信用记录评价:重点考察企业以往商业交易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不良信用状况,根据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商务等政府部门以及银行的信用记录,对企业履约意愿做出判断。

六、评价结果应用和推广

根据“整规办”和“国资委”的统一要求,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AAAAABC五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给企业颁发经“整规办”和“国资委”授权、认可和统一规定样式、编号的信用等级证书和信用标牌(见样本,请登录:www.cifa.org.cnwww.ciffic.org的信用评价栏目)。

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包括A级)的将在以下方面得到应用和推广:

1、在“整规办”和“国资委”的领导下,将评价结果推荐给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并优先享受国家相关部委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支持;

2、外国驻华使馆、中国驻外使馆经商处免费推介;

3、国外行业组织、企业、潜在合作者的免费推介;

4、中国反欺诈网、 中国货代协会网站、刊物、国外展览免费宣传;

6、协会会员信用积分累积和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银行贷款等特色延伸服务。

七、评价费用

本次评价将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评价费:5000元人民币/每家参评企业(不包括铜质标牌费用,标牌数量由企业自定并付费,我协会按“整规办”、“国资委”的要求,统一制作)。

(二)年审费:1500元人民币/每家参评企业。

请各参评企业于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将评价费汇入以下地址:

开户名称: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开发区支行营业室

帐 号:   0200059009024511825

 八、保密原则

在进行企业信用评价时,中国货代协会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将对企业申报数据负有保密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向外界披露企业申报数据信息。

 

 

附件2

 

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企业类型

 

申报信用等级

AAA     AA    A

B       C

单位申报

意见

本单位自愿申请参加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本单位承诺,申请书中提供的数据及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公章)

                           

 

 

 

 

 

 

 

 

 

 

 

 

 

 

 

 

备注:请将此表传真至:010-64916407/64916401

附件3

企业提交证明及相关材料目录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序号后有★符号为必交材料。

1、      《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原件;

2、      《货代物流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回执表》;

3、      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验资报告复印件;

4、      团体会员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有关商标、专利、资质许可(如等方面的证明复印件;

6、      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      企业年审证书复印件;

8、      近一年获得省级以上有关品牌评选的证书复印件;

9、      行业相关许可证;

10、  企业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科技进步奖、货代物流百强排名活动等各项荣誉的复印件;

11、  获得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2、  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13、  企业目前的组织结构图与公司理描述文件(包括各组织部门岗位设置、各岗位职责说明);

14、  企业当前的信用管理制度(手册),流程及相关文件;

15、  企业相关制度(包括公司章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书面文件;

16、  法人代表荣誉证书复印件;

17、  公司在市场定位、市场前景、发展战略等方面计划及方案的情况说明(如有请详述);

18、  由社保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保情况证明函;

19、  公司在兼并、收购、资产重组等方面计划及方案的情况说明。

20、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附件4

“数据在线申报系统”填报说明

1.             标为“*”的项目为必填项,请务必填写;

2.             填写时请选择左面菜单,依次填写基础信用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偿付债务能力、社会信用记录和附件等页面的各项数据;

3.             请对应输入框,相应填写文本、数字、单选、下拉选择和时间等信息。在填写基础信用能力菜单下资本构成情况页面和分支机构页面、经营状况菜单下主要产品信息页面、管理能力菜单下人员信息界面、经济偿付能力菜单下应收帐款管理页面、社会信用记录菜单下社会信用记录页面时,必须添加完一组数据,点击保存后,再填写下一组数据。在当前组内点击编辑按钮,以上填写内容变为编辑状态,实现对组数据的修改,然后保存;

4.             每页面填写完毕后请单击下方保存按钮,以保存当前数据;

5.             附件上传所用文件采用gifrardocpdfjpg格式;

6.             填写完毕后,单击提交按钮,如必填项漏报,系统会提示,根据提示内容进一步修改报表;

7.             请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无误后,再点击 “提交”按钮,提交后内容将无法更改,如果需要修改,请和中国货代协会联系(填写更改单);

8.             网上申报书提交后,企业打印申报书,加盖企业公章,然后把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附件5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文件

整规办发[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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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商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22)要求,截至2OO69月:共有52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商会协会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论证。现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树立商会协会自身形象,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作用。试点商会协会要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精神,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现就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
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信用评价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以上原则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示,并向会员企业和全社会公示。
   
商会协会要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
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增强
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
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
    (
)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反映企业综合素质、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以及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指标的权重分布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并突出信用评价因素,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商会协会在评价前进行的资质评定等评价活动的结果,可以纳入指标体系,适当反映。
    (
)增强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具体指标要用准确数量表示,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
)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可*对企业申报信息,要通过实地
调查、初评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核查。除自行申报
的信息外,还应当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部门监管信息
等进行比对。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
    (
)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必须按试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公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
)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都要严格执行,要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
)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各商会协会的网站要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建立链接,要将自身网站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四、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
)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试点方案应该在行业
内广泛征求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后实行。评价活动应鼓励所有会员企业自愿参与。商会协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评价的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必须公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评价的,必须用招标或会员普遍认可的方式予以确定。
    (
)防止重复交*评价。一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商会协会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业选择协会的权利。
   
履行代管职责的协会,应当侧重在行业内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的协会开展评价工作。
    (
)控制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严格财务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信用评价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应由商会协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另行收取。要统一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能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要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评价结果公布后,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
   
五、规范行业信用评价
   
为扩大行业信用评价的社会影响,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三统一"
    (
)统一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各商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定工作的需要,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一”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
)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评价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各商会协会。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将另行发文通知),由各商会协会自行制作。
    (
)统一有效期限。评价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商会协会可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应采用简单有效方法,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六、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全
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不能以偏概全、抓一漏万。要在行业内大力宣传诚信兴商,制定有关信用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本行业上下游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会员提供范信用风险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对商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和监督,并通过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和投诉电话接受商会协会会员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各商会协会要将上述投诉方式在试点方案中予以公布。
   
对于试点方案不按照专家论证会意见修改完善,工作过程违反有关文件及本通知精神,会员企业投诉多、意见大的商会协会,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将给予指导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并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予以公示。
   
商会协会在信用评价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全国整
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联系人:张洁  宋光兰   
联系电话:010--85226840 010--63192640
  真:010--85226836 010--63192649
E--mail
zhangjie_zg@mofcomgovcn

 

附件6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提升企业信用,塑造企业品牌,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诚信与自律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有关诚信建设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在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统一组织、指导、监督下,企业自愿申报,经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由协会根据评价机构所评价出的信用综合指数,对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等级进行认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评价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价资质并经协会认定,从事企业信用综合指数评价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为了遵循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协会成立由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各省市货代协会组成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成立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企业信用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五条 协会负责起草、制定、修订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则、标准,报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监督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价机构开展企业信用指数评价;在专家组的指导下,根据企业信用指数认定并颁布企业信用等级。

第六条 评价机构应当采用工作委员会批准的统一评价规则、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价,并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根据定量分析结果,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并保守评价过程中所涉及评价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协会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宣传、辅导;受理参加信用评价企业的申报;根据评价报告认定颁布企业信用等级;建立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  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八条  申报参加企业信用评价的条件为: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备案、业务备案)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经营素质,包括: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业务能力、财务状况等。
(二)企业历史信用,包括:法规执行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客户满意度、社会信誉等。
(三)专家评定,包括重大事项分析、企业前景分析
(四)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认定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五级,即:AAAAAABC。等级含义如下:
AAA
: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
AA
: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
A
: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
B
: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
C
: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协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征询意见)协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各省市货代协会和社会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交易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协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做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对外颁布。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自第二年度起每年进行一次复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记录汇总至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系统。
  协会应对参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将信用记录汇总至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系统。
   
各省、市货代协会对信用评价整个过程予以监督。

第十七条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评价等级证明后,如发现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
  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明后,企业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向原评价机构申请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本办法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一)交易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二)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协会可向社会公布经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企业名单。
  协会应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信用评价的,协会有权取消其信用评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