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信用管理标准意见反馈通知
各会员单位:
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欲对国际货代报关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便利及重点管理措施,现拟定报关企业信用管理标准及具体便利方案(祥见附件)请各单位就具体方案将有关意见在11月15日前反馈给协会。
联系电话:26812750 联系传真:26812753
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2005年11月3日
报关企业信用管理便利及重点管理措施
一、对高信用等级报关企业,海关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各现场海关对高信用报关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二)在各现场海关设立专门的接单窗口,统一受理“A+A”(即高信用报关企业代理高信用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报关单;
(三)对企业业务咨询、需特事特办事项实行“窗口负责制”,由现场接单窗口统一受理,再实行内循环予以优先处理;
(四)享受进出口货物预归类咨询服务;
(五)享受电子数据报关单快捷报关优惠措施;
(六)对“A+A”企业实行优先派单、优先征税、优先查验、优先放行,查验环节实行“快速验放”;
(七)可预约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八)可代委托人向海关办理预审价、预归类手续;
(九)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十)对“A+A”企业的货物按照低风险标准自动设置布控指标,降低其一般商品的查验率;
(十一)在现场接单叫号系统中设置自动插号程序。
二、对低信用等级报关企业,海关实施以下重点管理措施:
(一)审单环节对报关数据、申报单证实施重点审核,按程序进行质疑和验估;
(二)查验环节对进出口货物、相关运输工具实施重点查验;
(三)提高布控比例;
(四)对其办理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单证实施重点审核;
(五)不准予报关复核员备案。
报关企业信用管理标准
一、报关企业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信用等级为高: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半年内有正常进出口报关业务;
2、企业及辖下报关员连续一年无走私违法行为;
3、企业及辖下报关员半年内无违规行为;
4、企业及辖下报关员连续二年内无拖欠海关及国家其他税款情事;
5、年报关单差错率在1%以下;
(二)按照海关规定年限,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
(三)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有效;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仓库管理制度健全,出、入库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六)内控机制健全,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积极配合海关监管和稽查核查;
(七)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海关手续;
(八)企业及所有报关员均按时办理并通过注册登记许可延续;
(九)一年内辖下报关员被记满分人次不超过报关员总人数的5%;
(十)辖下50%以上的报关员具备报关复核员资格;
(十一)无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情事,并且企业全部员工均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及全部员工均依法缴纳各种应纳税赋;
(十二)无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情事;
(十三)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和有关报关业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海关业务培训并熟悉海关有关规定。
(十四)经向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查询无不良记录。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为低:
(一)涉嫌走私被立案调查的;
(二)涉嫌走私罪被立案调查的;
(三)半年内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三次的;
(四)年报关单差错率在3%以上的;
(五)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送红包的;
(六)拖欠海关税款的;
(七)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帐册、报表和报关营业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八)会计制度不完善,未按照规定设置或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九)无建帐、建假帐或帐册管理混乱的;
(十)私刻或使用假印章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向海关递交已审结报关单的;
(十二)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手续的;
(十三)未在海关规定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或本企业(仅指代理报关企业)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的;
(十四)企业或辖下报关员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或未通过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的;
(十五)一年内被记满分人次超过辖下报关员总人数30%以上的;
(十六)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十七)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十八)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或拒绝与海关合作,致使海关无法有效监管的;
(十九)企业存在拖欠国家其他税款、拒不偿付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等应纳入低信用等级管理情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