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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集装箱运输协会消息——取消集装箱铅封费
来源:发布时间:2004-11-18浏览量:559
关于要求以马士基为首的船公司取消集装箱铅封费的
会 议 纪 要
时间:2004年11月16日
地点: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会议室
参加人员:
1. 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戴高栋(秘书长)、周扬(副秘书长);
2. 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张长校(副理事长)、陈永来(副理事长)、陈谓华(副秘书长)、蔡远游(副秘书长);
3.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黄正锐(货主工作委员会主任),林伟(货主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明亮(货主工作委员副主任)、谭学戎(货主工作委员会委员)、南威公司代表等;
4.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林珍雅(外贸处副处长)、黄山莹(外贸处)
列席人员:
厦门各媒体记者:《厦门日报》张小燕、《厦门商报》黄慧、《海峡导报》吴宗、《东南快报》宁希巍、许侨欣、《中国交通报》(厦门站)龚仁智。
记录、整理:“三协会”共同记录整理
会议主要议题:
一. 通报“三协会”8月22日致函船公司关于要求取消铅封费的后续事态发展的情况;
二. 对《关于船公司是否应该征收铅封费的调查结果》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通报和讨论;
三. 就全国其他口岸相关行业协会对船公司各种不合理收费及其抗争、维权方式进行商讨,并就厦门相关行业如何维权进行讨论。
主要会议纪要内容:
一、关于“三协会”(指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下同)联合要求船公司立即取消不合理的“铅封费”行动,“三协会”代表分别作了介绍。
1.会议指出,马士基从主动要求谈判到单方面取消谈判,并于2004年10月16日给厦门市政府口岸办去函等情况看,马士基缺乏谈判诚意,对“三协会”的意见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2.会议还通报了“深圳市集装箱运输拖车协会”对厦门市“三协会”本次合法行动的声援和支持情况。该协会建议双方保持联系,及时互相通报各自口岸反对船公司(特别是马士基)乱收费的进展;还建议和中国其他口岸的有关行业协会一道将反对船公司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行动一直继续下去,直至取得胜利。
3.会议还公布了2004年11月15日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合进行的《关于船公司是否应征收集装箱铅封费的调查结果》。该调查虽然在本次会议前只进行了将近一天(发出90份、收回53份),但被调查者包括了对外经贸企业协会、集装箱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调查,100%的被调查者认为船公司不应该收取铅封费、船公司的海运费中已经包括了铅封费;在对待船公司强行征收铅封费的态度上,51%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对船公司采取抗争直至抵制。
4.对马士基《关于部分单位要求船公司取消“铅(签)封费”的意见》函进行了讨论,普遍认为马士基不能自圆其说,存在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会议认为他们的铅封收费只是在增加收入,并在单方面增加货主企业和代理企业的负担。
二、与会人员对于船公司收取铅封费,尤其是马士基收取高额铅封费纷纷发表看法,并就其收费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1.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船公司收取铅封费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涉嫌乱收费、涉嫌暴利经营、涉嫌垄断经营、涉嫌歧视和不公平竞争,应该立即予取消。大家从法律法规、船公司费收、业务实践、行业管理和中国及有关国家的口岸做法等各方面分析了船公司收取铅封费的违法行为。指出,作为适航、适货的集装箱,船公司有义务配备一个合格的铅封而不应在运费外再向货主和其代理收取铅封费。
2.这场要求船公司取消铅封费的行动的根本目的是支持厦门港口集装箱运输的繁荣、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打击不平等竞争;这是一场由行业协会自主发起的民间商业行为,是对市场垄断、市场暴利、市场歧视的一种抗争,是反映市场、反映民生的一场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行动。
3.船公司收取铅封费是继船公司在厦门口岸单方面取消定舱佣金、收取单证费、收取THC等各种不合理费用项目的延续。作为厦门货运、集装箱运输、对外经贸行业的行业团体,有义务对此行径予制止;同时指出不能再让船公司以前诸多不合理收费大部分在厦门口岸首先征收、再往全国其他口岸扩展的事情重演。
4.在要求船公司取消铅封费的做法上,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争取满意的结果。同时,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前提下,进行不懈努力,并以次为契机,在制止垄断、杜绝不公平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提倡诚信经营等方面有所作为。
三、针对要求船公司取消铅封费的统一行动,“三协会”达成了如下统一意见:
1.“三协会”代表一致认为,按照国际惯例,船公司有义务在提供作为适航、适货的集装箱空箱的同时,配备一个合格的铅封,而不应在海运费外再向货主及其代理收取铅封费。目前船公司收取铅封费的做法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三协会”将首先联合向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发出要求取消铅封费的法律函件,强烈要求马士基中国总部干涉其厦门分公司取消该项目收费;
2.“三协会”继续和其他中国口岸保持联系,惩乱倡正,争取得到其他口岸的声援和支持;
3.“三协会”将就船公司,特别是马士基收取高额的铅封费,向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咨询,就其合法性、合理性等涉及工商、税务方面的问题进行查纠;
4.对除了船公司应免费配备给每个集装箱的一个铅封外的其他铅封的收费,原则上同意其收费标准由船公司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自行进行定价;但建议其对“正常更换”(如海关、商检查验等需要更换)的第二个铅封以成本收费,对于其他的情况,允许船公司可以适当高于成本价格;
5.如“三协会”所有关于要求船公司取消铅封费的努力都无法取得成效,“三协会”将在最大限度维护外经贸企业利益、最大限度维护厦门港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发起对铅封费收费最高的船公司“马士基”的抵制行动,包括抵制托运、抵制定舱、抵制道路运输等,第一次抵制的时间为一个航次(或一天,或若干时间段);同时考虑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维护自身利益;
6.“三协会”各派代表共同组成“厦门口岸要求取消铅封收费联合工作小组”,以最大诚意开展包括谈判在内的各项工作,分工处理有关本次会议落实的有关事务;同时也期盼在对外开展工作上统一行动、统一口径,最大限度维护会员企业的利益。
四、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外贸处林副处长的发言
1.她欣喜看到厦门市有关行业协会的成长,希望协会进一步做好工作,提高素质,以维护协会会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利益;
2.肯定本次行动是“三协会”自发发起和组织的争取本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次会议十分重要,贸发局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3.建议“三协会”可以主动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介入协调,以进一步为厦门市和厦门港的发展作出贡献。
各方签署:
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
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签署时间:2004/11/17
(来源:厦门集装箱运输协会)
支持物流业发展,从制止船公司不合理收费开始
--- 呼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物流行业企业强烈要求船公司
取消不合理的“集装箱铅封”收费的行动
蔡远游(民建)
厦门市“以港立市”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出台后,许多厦门口岸传统的集装箱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仓储企业等正在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和发展。这是令人鼓舞的。
但是,物流行业企业,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在近年来一直处于艰难的经营中,许多企业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主要原因是人工成本、油料成本不断提高、船公司单方面取消了作为代理企业主要收入的定舱佣金、新的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要求半挂车必须上牌导致各种税费不断增加等等;当然,船公司各种单方面不断增收的、未经批准的各种费收,也大大地增加了这些企业的营运成本。
本人认为,政府在为大力发展物流业的摇旗呐喊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从实际出发为物流行业的重要环节----集装箱运输环节和货运代理环节---解决一些具体的难题。比如,近年来,部分船公司利用其行业“霸王地位”向集装箱运输企业等征收的“铅封费”就是目前比较突出的一项,这是几年来船公司继取消定舱佣金、征收单证费、收取THC、强行而高价出售各种相关单证后的另一项不合理的收费行动。
一. 关于集装箱铅封及部分船公司的不合理征收情况
集装箱铅封是集装箱装货后,为了确保货物安全而给集装箱所上的锁扣,
它是保证集装箱货物安全运输所必须的、承运人所提供的集装箱箱体的一个附属品。集装箱铅封的类型主要有“子弹头”和“铁皮型”两大类。
根据调查,一个合格的“子弹头”铅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一元至三元,“铁皮型”的价格就更低了。但是,大部分船公司的强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十元,其中马士基、侨丰等船公司更离镨地将价格分别定为四十五元和二十五元。
在实际业务中,该项费用一般由集装箱运输企业(拖车企业)或货运代理企业向船公司支付,即购买。有些运输企业、代理企业会将此费用向托运人收取,但更多时候这些运输企业、代理企业只能自己承担此项费用。
二. 关于船公司“马士基”在中国各主要口岸的征收情况的调查。
为了方便说明,下面就以在厦门口岸集装箱铅封收费最高的马士基在中国各主要口岸的征收情况做一下调查。根据不完全统计,马士基并非在全世界、也并非在全中国口岸都收取本文所述的“集装箱铅封费”。
在深圳,马士基向集装箱运输企业收取的是“换单费”(RMB30/柜),名目不同,性质一样。深圳的集装箱运输企业已在深圳市集装箱运输拖车协会领导下进行了为争取取消该项费用的大型抗争和业务抵制活动;目前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处理中。据悉,11月底至12月初,值马士基总裁到中国参加物流峰会期间,该协会将领导会员继续举行第二次的抵制活动。
在上海,马士基收取集装箱签封费RMB50/个,时间将近一年;在福州,今年9月份,也开始征收,RMB50/个(其他船公司RMB25/个);在宁波,没有明确该项费用,但有个“开箱费”,RMB100/柜,显然也是变相收费,并可能包括铅封费在内(宁波业内人士认为);在青岛,也收取铅封费RMB10/个,等等。在台湾、香港地区,马士基也并没有收取集装箱铅封费。
由此来看,马士基在厦门口岸收取的铅封费并非其统一的收费项目,是一种歧视性收费。进一步调查后,我们可以发现,该项费用是马士基(中国)有限厦门分公司以“马士基”之船东名义收取后作为其厦门地方的一种收入(并未象其他运费项一样上缴其总部),这样一来,对于其关于铅封费用“不能单纯的一批发价格计算,而应该考虑到个项管理成本和适当利润”的怪论就不足为奇了,因为他们不只是海运业者,还是“铅封贩卖者”。
三. 船公司强制征收、高价销售本应免费提供的“铅封”的做法是不合法、
也不合理的。为了维护全体集装箱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和出口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厦门港口的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本人认为相关行业协会应有计划、有步骤的领导会员企业进行抗争,厦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也应支持目前有关行业协会联合要求船公司,尤其是马士基立即取消不合理的“铅封”收费的积极行动。
(一)“集装箱铅封”是一个适货“集装箱”箱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托运人及其代理人支付了运费和起运港THC后,没有理由再为集装箱的铅封付费。大家知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按一定标准建造专门用于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在国际运输、多式联运、物流服务中,集装箱运输均具有安全、方便、迅速等优点。集装箱的这一定义和概念就意味着作为一个合格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应该包括用于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的“铅封”;一个没有配备“铅封”的集装箱不是一个符合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在接受托运后,船公司在提供集装箱时理应同时提供用于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的“铅封”,托运人或集装箱货运的其他单位不应另外支付此项费用。
(二)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托运人的义务是支付运费,而承运人的义务是负责将承运货物安全地运抵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7条的规定,船公司应保证运输船舶适航、适货;作为集装箱运输工具,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理所当然也应适航、适货,很难想象一个适货的集装箱没有配备合格的铅封!因此,为了保证运输的安全,船公司在提供“集装箱”的同时应该提供“铅封”,否则货物的安全运送的安全从何谈起?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在支付了运费后,不应该再支付铅封的费用。船公司这种做法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
(三)船公司强制、高价出售铅封的做法是一种垄断和暴利的做法。船公司坚持集装箱铅封必须向其购买,而不能自行按船公司规格要求采购,同时船公司的铅封以超出市场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非正常标准销售,马士基还认为“对于铅封进行收费的价格行为,是一种完全开放的市场定价行为”,这一切只能表明船公司在此方面的“霸王”做法。况且,只凭个别船公司所谓的向客户进行的一纸“通知”和向物价部门的“报备”,是不能成为其收费的合法依据的。不合法、不合理的事件理应得到纠正!
目前,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厦门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厦门市对外经贸企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以不同方式发出呼吁,呼吁船公司特别是马士基立即取消集装箱铅封的额外收费,即在托运人及其代理定仓、托运、船公司提供集装箱箱体的同时,免费提供和配备一个铅封!这种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行动要继续开展下去,直到取得预期目的。当然,对于那些“大量浪费”、“个人囤积及收藏”船公司铅封的客户,本人也赞成船公司另行予收费。
本人再次呼吁,厦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只看到某些船公司在为厦门成为枢纽港、开拓干线航线等方面对厦门市和厦门港所作出的贡献,厦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也应看到大批物流企业,特别是集装箱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正承受着一些船公司不断单方面增加的各种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的压力(初步估计,即使按每个铅封收费RMB10计算,厦门港口物流企业每年承受的的此项费用压力约为RMB1500万元);而且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天某些船公司会对本应免费提供的“铅封”收取几十元的费用,明天某些船公司就有可能再次增加其他不合理的费收项目。维护各船公司的企业利益(况且“铅封费”的收入是否进了这些船公司的营业收入还有待核查)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之一,维护国内物流企业、集装箱运输企业、货运企业和外经贸企业的企业利益也是政府有关部门的任务和职责之一。
希望本人反映的有关行业问题能尽快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以维护有关行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
(作者:厦门瀛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市集装箱运输协会副秘书长,是厦门港口资深的物流业者,长期从事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和其他有关物流行业的管理和业务工作。200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