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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公开信【交通局文件】

来源:发布时间:2004-09-27浏览量:369

各码头公司、船公司、船代、货代、拖车运输公司及报关行等相关单位

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深圳作为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改革开放二十五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光辉思想指引下,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现代化都市。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深圳的港口建设在短短的20年中,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截至2003年底,已发展成为包括集装箱、散杂货、油气等多个码头在内的现代化港口。其中,500吨级以上泊位136个,1万吨级以上泊位47个,并有39家世界著名的船公司,开通国际班轮航线106条。深圳港的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在近几年快速增长,增长率平均在50%以上。尤其是港口的集装箱运输业务,更是呈现跳跃式发展, 2003年吞吐量已超过1000万标准箱,位居国内第二、世界第四位。深圳港口建设取得的这些进步,除有赖于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同时离不开你们长期的努力和辛勤的付出。对此,我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目前,深圳港港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仍严重滞后。西部港区出海航道和深水锚地存在的问题影响着港区各码头的发展,东西部港区集疏运系统和运行支持保障系统不配套,港口堆存能力严重不足,以及海上救援设施落后等问题,都制约着深圳港的发展,仍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和建设。

港口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国家筹措港口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途径,是一项长期实施的经济政策。十多年来,港口建设费作为政府资金投入,已经在发展港口及航运事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圳港的建设和管理虽然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模式,国家仍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如铜鼓航道的建设,国家将拨款3.6亿元作为建设资金,完工后将使进出深圳港的航道更加便捷,从而更加适应港口发展的需要。 

根据交通部和市政府的有关通知要求,港口建设费的开征工作,将于十月一日零时在深圳全港各码头同时展开,届时各相关单位必须配合做好征费工作。按照通知精神,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费人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而深圳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是深圳港港口建设费的代征单位,各港口经营人为代收单位。由于深圳港运行模式的特殊性,港口建设费在征收过程中,将会涉及多个环节和企业,这些单位作为经营港航及服务业的一员,有义务也有责任协助征收单位履行职责。各代收单位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采取通过船公司(或船代)征收或直接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的办法,做好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相关查询,可登陆深圳市交通局网址www.sztb.gov.cn/或深圳市交通局规费征稽办公室网址gfb.sztb.gov.cn/。

我们相信,有了你们的全力支持和配合,深圳一定能够完成好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为真正实现“世界级大港”、“大港变强港”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

 

                                                               深圳市交通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