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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调查局(局)函

来源:发布时间:2004-07-26浏览量:378
                                                                   关调企﹝2004﹞29号

( 本文由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转发,请各会员单位将意见于2004年7月25日前发到协会)
调查局企业管理处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沙头角海关,蛇口海关,大鹏海关,南头海关,沙湾海关,惠州海关,广东深圳报关协会,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近日,海关总署调查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调查传[2004]104号),就该《规定》向各直属海关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单位根据《海关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对该《规定》中各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研究,相关规定能否满足海关对注册登记管理需要、报关代理行业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制度的变化可能对本关报关市场及通关管理方面产生的影响,以及思路、理念是否符合未来形势发展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重点注意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海关企业管理的管理对象。将原有的自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单位按照《海关法》的提法,规定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其中进出口收发货人增加了个体工商户。报关企业包括原有的专业报关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确立了“报关代理业”行业许可制度。海关将“报关代理业”作为需海关许可经营项目,对报关代理业的市场准入实施审批。海关不再做专业报关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区分。通过三个“统一”,营造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氛围。
    1、实行统一的报关代理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即只要符合海关对“报关代理业”行业准入的条件,都可以向海关申请从事报关代理业。取得海关“报关代理业”许可的企业都视为报关企业。
    2、实行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即只要进入报关代理行业都要遵守海关对注册资金、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经营行为等要求,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3、实行统一的违规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即一旦违反海关的规定,海关依法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行政许可,强制其退出报关代理市场。
    三、改革年审制度。对报关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2年期的许可延续;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3年期的换证制度。以此减轻因报关单位注册增多给企管部门和企业带来的压力,以便海关将精力集中在对报关代理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上。
    四、加大对报关企业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对代理报关服务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力度。
    五、针对目前临时编码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增加了对临时进出口货物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请于7月23日前将有关书面报告报送调查局企业管理处(Outlook邮箱“调查局企管处收发”)。
    特此通知
 
    附件:1.总署调查局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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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调查局 传真电报
调查传〔2004〕 104 号 密级: 缓急:急 签批: 葛连成  16/7
拟稿单位:企管处 拟稿人:刘洋
核稿:乔进明 会签: 
主送:如文 抄送:广东分署
发出时间:2004年7月16日  时  分 页数:24
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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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法》、《行政许可法》和《对外贸易法》的要求,为确保在对外贸易经营权不断放开、管理对象呈现多元化的情况下,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服务市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总署调查局经与政法司沟通,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下发你关征求意见。
该《规定》在原有的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就报关代理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范围和程序、监督管理以及临时报关注册等事项均做出具体规定。与以往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理念有所不同,组织讨论中请重点理解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海关企业管理的管理对象。将原有的自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单位按照《海关法》的提法,规定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其中进出口收发货人增加了个体工商户。报关企业包括原有的专业报关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确立了“报关代理业”行业许可制度。海关将“报关代理业”作为需海关许可经营项目,对报关代理业的市场准入实施审批。 海关不再做专业报关企业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区分。通过三个“统一”,营造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氛围。
--实行统一的报关代理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即只要符合海关对“报关代理业”行业准入的条件,都可以向海关申请从事报关代理业。取得海关“报关代理业”许可的企业都视为报关企业。
--实行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即只要进入报关代理行业都要遵守海关对注册资金、经营地域、经营期限、经营行为等要求,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实行统一的违规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即一旦违反海关的规定,海关依法有权对其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行政许可,强制其退出报关代理市场。
三、改革年审制度。对报关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2年期的许可延续;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行3年期的换证制度。以此减轻因报关单位注册增多给企管部门和企业带来的压力,以便海关将精力集中在对报关代理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上。
四、加大对报关企业的管理力度,尤其是对代理报关服务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力度。
五、针对目前临时编码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增加了对临时进出口货物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请各关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对《规定》中各条款具体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能否满足海关对注册登记管理需要,以及思路、理念是否符合未来形势发展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请于8月1日前将电子文本发送至总署调查局企业管理处乔进明、王勇、刘洋邮箱。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以上附件详见总署调查局网站“站内公告”栏目)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加强对报关单位的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报关单位 。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基本原则】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报关手续办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依本规定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方可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单位的报关手续应当由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单位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委托权】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代为办理。
第七条【注册登记分类】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应当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批准许可。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不需海关许可,可以直接申请注册登记。
第八条【术语解释】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依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进口或出口有关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报关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手续,从事代理报关服务的境内法人。
报关单位办理的报关手续是指:
(一)办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计算商品价格和税额,填制报关单等与申报有关的手续;
(二)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手续;
(三)办理加工贸易等合同备案和核销手续;
(四)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手续;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手续;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手续。
申请人按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第二章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九条【许可机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实施。
第十条【申请许可条件】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投资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的记录;
(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报关员和从业人员,其中报关员至少5名,报关员及从业人员无刑事处罚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或报关工作经验; 
(七)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之日起满5年以上的;
(八)有符合从事代理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九)有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许可提交材料】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二)从事代理报关服务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所聘报关员的《报关员资格证》复印件;
(六)报关员及从业人员无刑事处罚记录承诺书;
(七) 报关业务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 代理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或无偿使用证明 ;
(九)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按海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其中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将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第十二条【许可材料审批】海关总署审批许可的,申请人应将第十一条所列材料递交至所在地直属海关。
由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审批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将材料递交至所在地隶属海关(办事处)。
直属海关关区无隶属海关的或直属海关即为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的,申请人可以向直属海关直接申请。
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应当对外公布受理申请的场所。
第十三条 【受理决定】收受申请材料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第十四条【许可材料分级上报】除直接向直属海关申请以外,经初步审核合格后,接受申请材料海关应当在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海关。20日内作出不能作出初步审查意见的,经本级海关关长(办事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许可时限】 上级海关在收到下级海关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作出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海关关长或主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注册登记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办理手续时限】 经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申请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许可地域限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核准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关服务。
第十八条【报关企业责任】 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履行代理人职责,依法配合海关监管工作;
(二)不得假借海关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三)不得以出让、对外承包、租赁等形式将代理报关业务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第十九条【许可期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经营期限2年。
经营期限届满的,应当办理许可延续手续。
第二十条【办理许可延续提交材料】申请人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报关单位的年报关量及报关情况业务分析;
(三)报关差错情况及原因;
(四)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情况;
(五)海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许可延续程序和时限】海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许可延续效力】通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延续者,海关将其《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证书》有效期延长2年,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报关业务。未按照规定申请者,其《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证书》失效,海关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不予延续情况】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延长其报关注册登记许可,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应当在1年后重新申请注册登记许可: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生报关业务的;
(二)1年内所属报关员3人次以上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许可撤销】报关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报关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申请人自依法撤销注册登记许可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许可监督】海关总署有权依法对直属海关实施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许可督查】海关有权依法对报关企业从事代理报关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企业报送有关材料,报关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章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机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报关企业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七)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登记注册提交文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 商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不需在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免提交);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本规定第二十八条(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五)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说明文件。
第三十条【注册登记材料的核对】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海关依照本规定公布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事务。
第三十一条【不予登记条件】 报关单位有以下情形的,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因走私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不满2年的;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犯走私罪,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不满5年的;
(三)报关企业被依法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
(四)报关企业取得注册登记许可后,自工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注册登记时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报关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第三十三条【注册登记换证提交材料】注册登记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二)《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三)《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换证材料核对】注册地海关依法对换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核发新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四条【临时注册登记企业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下列单位,可以办理临时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依法设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六)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提交材料】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授权证明到拟进出境口岸海关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限制】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经常发生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海关不予办理临时登记手续。

第四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变更、注销登记程序】 报关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注销登记前置条件】  报关单位丧失经营许可、破产、分立、解散或自行放弃报关权利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在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后,由海关注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第四十条【注销登记范围】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报关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报关企业情况变化,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鼓励行业自律】  海关鼓励报关单位接受报关协会的指导,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十二条【证件保管责任】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各种注册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报关单位遗失注册登记证书等重要证明文件的,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在媒体声明作废。海关自声明作废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报关专用章使用条件】  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印章”刻制前应当经海关同意,启用前应当向海关备案。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报关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第四十四条【主动注销离职报关员责任】  报关单位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时,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向报关单位交还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单位应当在媒体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五条【权利出让禁止】  报关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手续或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非法委托禁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得委托非法机构和个人办理报关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海关予以书面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刻制、变更“报关专用章”或启用“报关专用章”前未向海关备案的;
(三)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第四十九条【处罚条款】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除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撤销报关企业注册许可外,可并处人民币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或延续手续中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通过海关许可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超越报关地域的;
(三)假借海关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的;
(四)以出让、对外承包、租赁等形式将代理报关业务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 的;
第五十条【处罚条款】 报关单位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统一格式】 报关单位办理注册登记许可、 许可延续、注册登记等所需表格和证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制发。
第五十二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废止文件】海关总署1992年9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36号)、1994年10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0号)、1995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2号)、《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2004〕25号)、《海关总署关于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200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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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关 单 位 情 况 登 记 表
(以下内容不得空缺,如办理变更仅填写变更事项)
填表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海关注册编码   预录入号
注册日期
名称 工商注册全称
海关注册名称(限15字以内)
对外英文名称
===========================================================
地址 工商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对外英文地址
===========================================================
注册资本(万) 资本币制 投资总额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生产类型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行业种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号 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关类别
纳税人识别号 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报关有效期
进出口企业代码 工商注册有效期
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
三 资 企 业 填 写 栏
投资者 投资国别 投资方式 投资金额 到位金额
1
2
3
4
5
  以上填写保证无讹,请贵关(办)办理单位报关登记手续, 我单位保证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备注
报 关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海关注册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国籍(或地区)
职    务
出生日期
学    历
住    址
联系电话(手机)
备    注
报关业务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国籍(或地区)
职    务
出生日期
学    历
住    址
联系电话(手机)
备    注
财务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国籍(或地区)
职    务
出生日期
学    历
住    址
联系电话(手机)
备    注
注:单位管理人员的填报范围:
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 报关业务负责人
3、 会计主管或财务经理 
==================================================================

报 关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海关注册编码
1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手机)
报关员证
学    历
住    址
报关员等级
联系电话(手机)
备    注
2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手机)
报关员证
学    历
住    址
报关员等级
联系电话(手机)
备    注
3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手机)
报关员证
学    历
住    址
报关员等级
联系电话(手机)
备    注
备注 一、 企业无报关员则不填此表二、 报关员等级一栏暂不填
========================================================================

附件二: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申 请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_________海关(办事处)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特向贵关(办)申请□报关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现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复印件:  □报关注册登记许可证明文件(限报关企业提交)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需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免提交)□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章程□ 税务登记证副本□ 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租赁证明、或无偿使用证明(限报关企业提交)  □《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报关注册登记有关的说明文件以上提供的资料保证无讹,特请贵关准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印)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海 关 审 核 意 见               
经办人员审核意见:   以上证件与正本核对无误,建议同意办理□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手续.海关注册编码: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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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注 册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注册备案专用圆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主要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及比例



备注:本证书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有效,逾期不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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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注册登记编码注 册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注册备案专用圆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报关地域
经营范围
备注:本证书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不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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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副页
 注册登记许可延期
          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日                                       海关(印)
       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日                                          海关(印)
        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日                                         海关(印)
      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日                                           海关(印)
      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延长至       年  月  日                                           海关(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