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延期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明确因企业继续从事该项业务而申请延期,并且加盖企业公章);
2、 原“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
3、 申办企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情况的总结(总结应包含从事此项业务的运量、运费收入情况以及在从事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
4、 加盖企业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经办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传真。
交通部水运司国际航运处
材料请寄:北京市建国门大街11号交通部水运司国际处收
邮编:100736
电话:010—65292650/65292655 传真:010—65292648
经办人:高海云 王闻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