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来源:发布时间:2005-02-02浏览量:533

    关于整顿超载船、“三无”船的通告  第1号Circular of MOC of PRC on Rectifiaction of Overloaded and Unqualified Ships 

    近年来,经过交通部门、海事机构的大力整治,船舶超载、“三无”船舶违章航行现象有所减少,内河水运市场秩序有所规范。但是,部分船主为了私人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违章超载,冒险航行,逃避执法部门监管,导致因超载而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也严重扰乱内河水运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当前,交通系统各单位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但是,超载船及“三无”船舶的存在,严重妨碍了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规范水运市场秩序,交通部决定,自2004年4月开始,在内河通航水域开展超载船、“三无”船整顿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船舶应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识;在进出港口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否则,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其处以5 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进出港口或责令其停航,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证书、文书。否则,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业的,拆除其动力装置或暂扣船舶;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三、 船舶应按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严禁超载。否则,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其处以20 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所超载的货物实行强制卸载,并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四、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否则,海事管理机构将对其处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五、货主不得租用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和(或)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从事运输;船主(员)应根据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配载货物;码头、装卸站(点)不得为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和(或)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装载货物,并应根据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装载货物。货主、船主(员)、码头、装卸站(点)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六、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以及违反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船员,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七、 对船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海事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对船员进行记分。
    
    八、 对已经到港的超载船舶,在海事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结束之前,港口(码头)经营人不得为其卸货。对码头、装卸站(点)非法为“三无”船舶装载货物或为船舶超载装卸货物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九、 对于集体闯关,逃避海事监管,对抗海事执法的超载船舶,海事部门将现场录像取证,通令协查,从严处罚。对闯关的组织者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
    
    十、 对于主动配合、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超载船,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十一、 从2004年4月开始,有关海事机构将开展统一执法,集中整治船舶超载及“三无”违法行为。

    对暴力对抗执法或者有其他严重阻碍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超载船,将依法从重处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法》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