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05-02-02浏览量:579

    第一条 凡在铁路车站内进行货物装卸火车、汽车(或其它车辆,以下同)和船舶的作业以及货场内的搬运作业,无论是以机械还是以人力或者人机混合方式进行,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用以铁道部规定的“装卸费专用收据”(表五)、“装卸作业定额收据”或“运费杂费收据”,由铁路专职人员统一核收,按规定清算。在站内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人员或组织,均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自行收费和结算。
    第三条 铁路货物装卸搬运作业的收费项目分为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费和杂项作业费四种。
    铁路货物的装卸搬运作业收费实行地区差别费率,每一地区适用的费率由铁道部规定。
    第四条 “装卸作业计费项目单”是实际发生作业项目的凭证,各铁路局应制定管内适用的统一格式,并加强其使用管理。各车站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其作业费,未发生的项目不得核收。
    第五条 计算装卸搬运作业的货物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按箱计费。
    第六条 铁路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船舶的计费重量,均按铁路货车标记载重量(以下简称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但下列情况除外:
    1.使用矿石车或侧板高度不足1.3米的敞车(包括平车、砂石车)装运煤、焦炭以及使用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装运碎石、片石、泥土、沙、石膏,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2.使用冷藏车装运的货物,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费重量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的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3.容积72立方米以下的40吨棚车按30吨计费,但货物重量超过30吨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装一层按货车标重50%,装二层按标重70%计费,装三层按货车标重计费;
    5.全车货物的单件重量均超过200千克时,按货物的重量计费;
    6.特定调温电器、洗衣机、纸制品、海绵、泡沫塑料、草秸、芦苇、芒秆、家具、搬家货物、特定集装化运输用具等货物,货物重量不足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的60%计费;货物重量超过货车标重的60%时,按货车标重计费。
    第七条 零担货物除《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中有规定计费重量者外,均按货物重量计费。
    按一批办理的零担货物,其起码计费重量为100千克。
    第八条 铁路货物装卸作业的范围是: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车(船)系由车站规定的货物堆放地点装到货车(船舶)上,卸车(船)系由货车(船舶)上卸至车站指定的货物堆放地点,作业以一次完成为限。
    货物装卸车、船的距离规定为:
    1.装卸火车时,货物堆放地点与货车的距离,除本条另有规定者外,整车、零担货物为30米,集装箱货物为50米;
    2.轨行式装卸机械和作业中固定位置的机械,其装卸火车、汽车和船舶作业的距离为该机械的有效范围内;
    3.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装卸火车时,成件包装货物和木材、草秸、竹材类货物的装卸距离为20米,其它散堆装货物的装卸距离均为6米;
    4.堆放于仓库和雨棚之外的整车货物以人力或本条2项外的其它机械装卸汽车作业时,不分货物品类其装卸距离均为6米。
    凡作业距离超过上述规定范围的,对超距离作业的部分均另按搬运作业计费。
    计算装卸作业的距离,由所装卸、搬运货物的货堆中心(集装箱为其本身)算起,以实际走行至车辆中心止。
    第九条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在站内将货物由一堆放地点搬至另一地点时,整车、零担货物的搬运基本距离(以下简称搬运基距)为30米,集装箱的搬运基距为50米。凡超过上述规定基距的,另按超基距搬运计费。
    第十条 货物由汽车卸下搬入仓库、雨棚内,或由仓库、雨棚搬出装上汽车,均按装卸汽车作业和进出库搬运作业分别计费。
    除铁道部另有特别规定的货场外,进出库搬运作业均按基距内搬运计费。
    第十一条 集装箱的掏、装箱作业范围是:在货场内的掏、装箱专用地点,将货物由集装箱内掏出码放或将货物装入箱内。
    掏、装箱作业时须取送重(空)集装箱和将货物装或卸汽车的,另按实际发生的作业分别计费。
    第十二条 冷藏车加冰、盐的作业范围是:由站内的冰、盐库或指定的堆放地点取出冰、盐,经碎冰后加入冷藏车冰箱内。
    由汽车卸下冰、盐,经搬运直接装入冷藏车冰箱内时,其卸汽车和加冰、盐作业应分别计费。卸汽车作业费按加冰、盐作业费率核收。
    第十三条 煤、沙、卵石等散装货物以桥、门式起重机装火车,搬入时卸在运货通道上的货物,需予以平堆、清道等作业的,另按搬运计费。
    第十四条 整车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整车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但属下列情况的计费规定如下:
    1.“普通成件包装货物”的包装带有“向上”或“小心轻放”标志的,其装卸、搬运费率均按表定费率加20%;
    2.“按件数和重量承运”,超过1600件的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
    3.单件重量为81千克至200千克的货物,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
    4.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办理的超长、集重和超限货物,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5.棚车装运煤、灰、砂、石、土、矿石、焦炭、生铁锭、砖、瓦、砌块等散装货物和木材(人造板材除外),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
    6.使用敞、棚车装运鲜蔬菜、瓜果,冻鱼、肉,应托运人的要求加垫防寒或隔热保温(不含车内加冰)的,其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车内同时加冰的,其装、卸费率按表定费率加50%计费。
    第十五条 零担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费,按《铁路零担货物装卸搬运费率表》(表二)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
    第十六条 集装箱货物装卸火车、汽车和站内搬运作业、掏装箱作业费,均按《铁路集装箱货物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表》(表三)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但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其装卸、搬运和掏装箱费率均按表定费率加30%;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中有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时,其掏装箱费率按表定费率加30%计费。
    掏装箱作业的同时,货物需装或卸汽车的,其装、卸汽车费率按掏装箱费率的标准另行计费。
    第十七条 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装卸船舶的作业,按其装卸火车时的表定费率加30%计费。
    第十八条 货物装卸作业时发生的其它杂项作业,按《铁路货物装卸杂项作业费率表》(表四)规定的项目和铁道部公布的费率核收其费用。
    第十九条 铁路整车货物发生部分冻结或粘结的,其装卸车时破除冻(粘)结的实际作业量,按该货物表定费率的100%加收;全部冻结或粘结的,按实际发生的人工小时计费。
    第二十条 实行集装化运输(以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的“集装化运输”章为凭)的整车货物,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其装卸、搬运作业均按货物集装化前的表定费率减10%计费。
    1.锯材、竹材、污秽货物按货物集装化前的表定费率减20%计费;
    2.玻璃、暖气片、塑料薄膜、油浸枕木、单件重量不足500千克的内燃机按8号费率减20%计费。
    第二十一条 人力装卸整车货物,在下列情况时应加成或减成计费:
    1.平货位和客运低站台装火车,货物装入货车前爬高作业不足1.5米时,按表定费率加20%计费;
    2.在低于货物线钢轨顶面800毫米及其以下的低货位装车时,装车费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加100%计费;向此类低货位卸煤、砂、碎石等散装货物时,其卸车费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减30%计费;
    3.除上项所属情况外,凡货物装入货车前,必须爬高1.5米(含)以上进行作业的,均按货物的表定费率加30%计费;
    4.平货位叠卸(即重落或重堆)煤、砂、碎石等散装货物时,每次叠卸均按其表定费率加50%计费。
    第二十二条 特殊作业的计费规定如下:
    1.自轮运转的机械或车辆以人力推上、推下装卸,推出、推入货区或加固时,均按
杂作业人工小时计费;
    2.装卸粮食、化肥,需灌袋(包)、缝(封)口时,除收装卸费外另加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3.使用平车、敞车装运货物,装车时须加边、加围挡的,除收装费外另加收杂作业人工小时费。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货物超过其容许载重量的,对其超过部分,1吨箱每10千克,5吨箱、6吨箱每50千克,10吨箱、20英尺和40英尺箱每100千克,按其表定费率的5%核收该集装箱的超载装卸、搬运费。
    第二十四条 整车货物发生火车与汽车、船舶对接装卸时,按该货物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费。
    对接装卸作业时,如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责任造成延时等待,使装卸作业时间超过3小时的,应核收误工延滞费。作业时间超过3小时但超时不足30分钟的免收;超时30分钟(含)以上的,每超30分钟按其装卸费的10%核收,误工延滞费最多不得超过其装卸费的50%。
    第二十五条 装卸机械出租费由各铁路局根据管内的作业成本和当地同类机械的费率水平制订,报部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捆绑汽车装载的货物时,其捆绑费不分货物品类均按每车1人工小时计费(不含捆绑材料费)。
    第二十七条 收费计算的一般规定:
    1.货物适用两个以上的费率时,按表定费率高的费率计费;
    2.不同品类的整车货物按一批办理时,按其中费率高的货物适用的费率计算。但单件重量超过200千克的重件货物,不论其是否与其它货物按一批办理,均以每件的重量和费率分别计算;
    3.一批或一项货物适用两种以上的加成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其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和减成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其适用的加(减)成率;
    4.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换装费,按该批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算;
    5.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费,车内搬动清点按一装;落地再装或过车,均按一卸一装计算;
    6.一批货物每项作业费的尾数,不足0.1元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7.杂作业人工小时的计算,按实际参加作业的人数和每人的出工时间(由派班出发起至作业终了止,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加总计算。
    第二十八条 装卸火车时发生的下列作业均为附属作业:
    1.铺垫或整理防湿垫枕,苫盖、撤除、折叠和取送(在货场内的指定地点)篷布;
    2.清扫货车、货位,关闭车门、车窗、盖、阀;
    3.整理装车后剩余货物,必要时用篷布苫盖严密或搬入仓库、站台;
    4.安装或拆除支柱、挡板、垫板、牲畜支架;
    5.装载货物的捆绑加固(需要铆接、焊接等特殊加固的除外);
    6.托盘、网络等铁路装卸工具、集装化用具的铺拆、撤移、整理和堆码。
    第二十九条 卸车时卸在铁路托盘上的货物,超过免费暂存期时按每盘每日0.50元的标准核收其托盘占用费。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费用按铁道部公布的费率由路内清算:
    1.铁路整车、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换装费、整理费;
    2.零担货物和集装箱的中转装卸费;
    3.货物过秤搬动劳作费(托运人自理的除外);
    4.集装箱站内搬倒及回空装卸作业费;
    5.冷藏车中途站加冰、盐作业费;
    6.路用篷布回送时的装卸、搬运费和承运前、交付后防湿篷布的折叠、整理、取送费;
    7.装卸附属作业范围外的货车、货位、集装箱清扫费;
    8.手推调车作业费(调车作业距离不足50米的不清算,距离超过50米时按杂作业人工费清算);
    9.其它路用杂作业费(按人工小时费清算)。
    第三十一条 装卸费迟交金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由铁路专业装卸队伍承担专用线内的货物装卸作业时,装卸、搬运费的费率是按当地标准,或是按铁路费率加20%核收,由各铁路局商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 准、米轨间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货物直通运输的换装费,按货物所适用费率的一卸一装之和计算。但换装的集装化运输货物,均按集装化后货物所适用的费率计费。
    准轨发运到达米轨的整车货物,其换装作业的计费重量按准轨货车标重和本《办法》
    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其作业费凭货票上王家营站加盖的“货物换装、作业加成和杂项作业收费”章,由到站据实核收。
    米轨发运到达准轨的整车货物,其换装费按直通货票填记的计费重量和王家营站换装作业时的加成计费规定,由发站代收。
    第三十四条 米轨发送、到达的“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整车货物,每辆货车装载超过800件的,装卸、搬运费率按表定费率加20%计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与铁道部重新公布的货物装卸费率同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