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加强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 保价运输管理
第3条 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铁路部门建立各级办理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4条 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
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
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的运输安全;
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的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
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
6.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及与保险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5条 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其职责和权限如下:
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的单据;
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
6.监察人员处理事故、实施检查时,凭监察证在所属范围内,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住铁路公寓,使用铁路电话,拍发铁路电报;
7.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营私舞弊,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6条 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主管领导签发;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章 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
第7条 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
第8条 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1吨、5吨、10吨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零但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逐级报告。铁路局管内运输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跨局运输的,由铁路局报告铁道部保价机构,由铁道部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示办理。
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站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记事栏内注明“△B”字样。
对△B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和挂运,运送途中严格交接检查。
第9条 装有△B的贵重、易盗的整车货物,各铁路局根据需要组织武装押运。押运区段由各铁路局决定(押运办法另定)。
第10条 各编组站、区段站对装有△B货物的货车应及时挂运,在站中转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零担、集装箱货物中转时间一般不超过36小时),对保留列车中装有△B货物的货车,车站负责派人重点看护。
第11条 标有△B的货物,运抵到站后,车站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通知收货人领取。
第12条 对未标有△B的保价货物,各站均应结合本站情况采取必须的防范措施。
第13条 车站应建立货物保价运输统计、分析制度。按月填报“保价货物运输报告”,于次月5日前报主管分局,分局于10日前汇总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于15日前汇总报铁道部。
第四章 保价货物赔偿
第14条 对收货人或托运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均由到站受理。但货物发送前发生的事故由发站受理。中途站发生的火灾、整车货物腐烂、活动物死亡就地处理时,经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生站受理,并通知到站。受理赔偿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内容及规定的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或公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第15条 赔偿处理权限:
1.赔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为车务段—以下同)审核赔偿;
2.赔款额超过1000元至10000元的,由分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3.赔款额超过10000元的,由铁路局保价机构审核赔偿。
标有△B的保价货物发生损失,铁路局保价机构赔偿后,15日内写出报告,向铁道部保价机构备案。
第16条 赔偿处理程序:
1.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填写“保价货物赔偿登记簿”。
2.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车站对不属于自已权限的赔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写明调查过程,说明原调查材料现存材料现存某站,一并将本站所有调查材料上报分局或铁路局,抄知责任站(分局、铁路局)。
3.经处理站(分局、铁路局)确定,属于承运人责任的事故,应尽快进行赔偿,并通知责任站(分局、铁路局)。铁路内部在责任划分上有异议时,不得影响处理单位对外的赔偿。
4.凡由处理站(分局、铁路局)最后确定责任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其处理意见,及时转帐。
责任单位对处理单位划分的责任有不同意见时,应先行转帐,然后按下列规定上报裁定:
(1)自局管内责任的,由铁路局或分局确定。
(2)跨局责任属于到站处理的,由到达分局确定;属于分局处理的,由到达铁路局确定;属于铁路局处理的,赔偿额在50000元以下时,由到达局确定;超过50000元时,由责任局报部裁定。
(3)需上报裁定的,责任单位自接到“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以下简称“保价赔通”,见《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格式一)5日内上报,各级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17条 赔偿期限:
1.属车站(段)处理的,自受理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1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
2.属分局处理的,自接到车站上报的赔偿材料的次日起20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
3.属铁路局处理的,自接到车站上报的赔偿材料的次日起30日内向赔偿要求人赔付。对需报部仲裁的,自受理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赔付。
第18条 赔偿通知
赔偿处理单位应填发“保价赔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领、付款凭证(由银行转帐或经邮局汇付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现款时交赔偿要求人);副本为赔偿通知,除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外,分别发给本单位财务部门(做清算用)、赔偿要求人(凭正本领取时不再发给)、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到站(车站处理的报主管分局,分局处理的报主管铁路局)。
车站凭“保价赔通”支付赔款。赔款在车站运营进款中垫付,报分局收入检查室,按月向分局保价机构清算。铁路局和分局的赔款分别由保价机构直接汇付。
保价货款赔款,除个人物品及无银行帐号的个体经营者外,一律不支付现金。
第19条 转帐划拨
对保价货物跨局责任的赔款,实行全额清算制度。车站、分局一律上报主管铁路局。每份“保价赔通”附一份转帐单,二份以上时,每一责任局列一份转帐单,由主管局汇总,每月向责任局清算一次。责任局自接到处理局汇总的赔款转帐单的次日起,5日内向处理局支付。
对不按规定及时转帐的责任局,铁道部每季度进行一次性划拨,并加扣5%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
第20条 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单独统计分析逐级填报“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车站次月5日前报分局,分局10日前汇总报铁路局,铁路局15日前汇总报铁道部。
第五章 保价运输财务管理
第21条 货物保价费一律使用货票核收,在“票据整理报告”(财收四)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八)中列代收款,单独表示。
第22条 车站将代收的保价费随运营收入逐级上缴铁道部。铁道部于次月15日前,按规定比例拨付铁路局保价机构,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支出。
保价费的上缴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23条 货物保价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24条 货物保价费支出范围:
1.事故货物赔偿;
2.货物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费用;
3.货物事故勘察施救所需费用;
4.保价运输机构管理费;
5.保价运输有关人员表彰奖励费。
各项费用的比例由铁道部另行确定。
第25条 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保价机构均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正确核算保价费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填记各种帐目表报,按期编报决算,分别并入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决算。
第26条 货物保价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分局保价机构按月(次月20日前)向铁路局保价机构报告;铁路局保价机构按季(执行季度过后30日内)向铁道部保价机构报告。(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