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08年12月9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了有关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
一、本公约第七条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行船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本公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前,本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将于2009年3月9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
现将公约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