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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文件

来源:发布时间:2004-03-16浏览量:6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9-19


外经贸发展运函[2001]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落实《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170号)的精神,现将《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方案将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 件


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170号),特制定全国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实施方案。 

一、 培训及资格考试的目标及原则

  1、 目标:力争用三年的时间(2001-2004)通过培训使10%以上的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经过考试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从根本上提高我国货代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2、 原则:培训及资格考试既是一项政策性要求较强的基础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专业性工作,为达到既定目标,实施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在培训和考试内容上,强调基础理论为主,并注重实效,坚持专业理论与实务操作相结合。
  (2) 在培训和考试方式上,将采取分批集中培训和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
  (3) 在具体组织实施上,要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4) 在资格考试中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试纪律,确保公正透明、规范有序。

二、 训及资格考试方案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体负责全国国际货代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五个统一",即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发证。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 设立"全国货代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专家小组"。这是保证行业培训和资格考试质量,树立行业权威的关键。
  专家小组的职责有三项:
  (1) 负责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及考试大纲。 
  (2) 负责对各地协会推荐的培训师进行授课和再培训。
  (3) 负责全国货代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
  专家小组的成员既包括教学科研见长的资深教授,又要吸纳在本行业有影响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律师等相关人士。

  2、 编写统一教材。为体现理论性、实务性、前瞻性等特色,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专家小组编写业务和货代英语等统一教材。业务部分分上下两册:上册为基础篇,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国际货运代理概论等内容;下册为综合运用篇,包括海运、空运、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物流等国际运输实务,并集金融法规、案例、单证格式等于一体,力求理论联系实际。 

  3、 培训及考试地点:各地货代协会只要具有相应的教学场地、合格培训师及切实可行的培训和考试方案,均可提出申请。经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对各地货代企业的数量、每期培训重点及考场纪律等因素综合评估合格即可确定为当期集中培训和考试地点。

  4、 培训和考试时间:根据目前我国货代从业人员的数量,兼顾货代业务周期的特点,每年组织安排两次集中培训和资格考试。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中旬,培训完毕后,即安排考试,预计为期15天,其中培训14天,考试1天。

  5、 培训及考试费用。
  在坚持"培训自愿、考试从严"的原则下,任何有志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均可参加培训及资格考试。
  培训和考试费分为两部分:
  A、 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本协会可收取的部分为资格考试费用,包括教材费、报名费、考务费等。
  B、 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本协会认可,地方协会收取的部分为培训费用,包括食宿费、培训师工资、场地费等。

  6、 考试程序。
  (1) 考试通知。由外经贸部统一发布考试通知(包括考试时间、报名工作、收费标准、考试用书等事项),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体负责考试报名、组织及阅卷等工作。
  (2) 命题范围。考题分客观性命题和主观性命题两大类,二者的比例为6:4。为使考题科学、公平,逐步建立由专家小组出题组成题库,每次考试通过计算机选题。
  (3) 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过程中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考生以伪造造证件、冒名顶替或其他欺骗行为通过考试的,经中国货运代理协会查实后,可以宣布成绩为无效;对于大面积作弊的考场,经本协会查实认定后,取消当地货代协会当年作为培训及考试的资格。
  (4) 阅卷工作。由中国货运代理协会组织阅卷小组统一阅卷,自考证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7、 颁发及换发上岗资格证书。
  (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文中简称上岗资格证书)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该项工作启动后,欲取得本证书的人员,必须通过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
  (2) 上岗资格证书由外经贸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设计和印制,由外经贸部统一印发。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3) 每年的7月和12月由本协会对考试合格的学员代外经贸部统一发放上岗资格证书。
  (4) 对于已持有地方协会的上岗证资格书或已取得全国外贸运输仓储岗位证书的人员,通过参加由本协会或委托地方协会组织的为期1-2天的最新业务知识与技能讲座,可直接换发上岗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确定2002年度全国国际货代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培训点的通知 

2002-9-19


外经贸贸促函[2001]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交通局:

  为落实《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170号)和《关于印发〈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发展运函[2002]697号)精神,现将2002年度承办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培训的单位公布如下(见附件)。

  我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统一协调、组织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培训工作。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宣传、组织及信息反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02年度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培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 件


2002年度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培训点 


 关于2002年度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6-27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2000]外经贸发展运函字第2170号)、《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及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外经贸发展运函[2001]697号)和《关于确定2002年度全国国际货代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与培训点的通知》(外经贸贸促函[2001]810号)文件的精神,2002年度首次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工作将在全国展开,考试定于9月15日举行。现将有关培训考试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正在从事和有志于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含大中专在校学生)。

二、组织培训
  各培训考试点(见附件1)可应所辖培训区域考生的要求(考生也可自选培训考试点)按教学大纲系统地对应考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前辅导。并根据考生实际情况,采取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好培训工作。

三、考试方式
  全国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阅卷。

四、培训考试科目
  依据《国际货运代理理论与实务》(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编写)进行,考试科目为两科,即“国际货代理论”和“国际货代实务”。
2002年首次考试不设“国际货代英语”科目。

五、考试时间
  9月15日(星期日)
  “国际货代实务”:上午9:00-------11:00
  “国际货代理论”:下午1:30------- 3:00

六、培训考试报名
  (一)考生可自己或通过所在单位向外经贸部确定的2002年度全国国际货代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点报名,此十个培训考试点即作为主考点(见附件1)。考生报名时应按规定填写报名登记表,交纳报名考务费(每人每科80元,共计160元)及本人同底的小二寸免冠近照二张(背面写上姓名)。报名截止日期为2002年7月28日。

七、证书发放
  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是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此证书由外经贸部监制,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在每次培训考试后的三个月内向通过考试的考生统一发放。证书有效期5年,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换发证书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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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2年度全国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试点

主 办 单 位: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北京国际经贸研修学院(承办)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王春明 010-64916666-1069郝韩山010-64496049
建议面向地区: 北京

主 办 单 位: 上海市兰生外经贸进修学院(承办)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姚大伟021-65436040/4965430040/49
建议面向地区: 上海

主 办 单 位: 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刘庆林0411-2638042
建议面向地区: 辽宁、黑龙江、吉林

主 办 单 位: 天津市国际货代协会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王宝栋022- 23134167
建议面向地区: 天津市、内蒙古、 河北、山西

主 办 单 位: 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任建国0532-2897501
建议面向地区: 山东、安徽、河南

主 办 单 位: 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吴瑞明020-38806352
建议面向地区: 广东、深圳市、 湖南、广西、海南

主 办 单 位: 湖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陈建国027-85774498
建议面向地区: 湖北、青海、甘肃、 新疆、陕西、宁夏

主 办 单 位: 厦门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协会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戴高栋0592-5302665
建议面向地区: 福建、江西

主 办 单 位: 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刘军023-67750954
建议面向地区: 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

主 办 单 位: 宁波市国际货代协会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肖扬0574-87319155
建议面向地区: 浙江、江苏


附件2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尊重和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

2、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子右上角。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

3、考生除携带必备的考试用具(蓝或黑色钢笔、圆珠笔)外,其它书籍、资料、纸张、计算器具,修改液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试用具不得相互借用,考场内不准吸烟。

4、考生答题前要先按规定填写姓名、单位、准考证号,未填写姓名、考号或填写在密封线外的试卷无效。答题时只能使用蓝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用铅笔或红色笔答题一律无效。答题字迹要工整,卷面要整洁,不得使用修改液和粘贴、附加其它纸张。

5、考生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交卷,否则试卷无效。必须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方可交卷和退出考场。

6、考试期间如发现交头接耳、翻阅资料、传递物品、偷看他人试卷或让别人看自己的试卷、替他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内随便走动等违反纪律行为者,其试卷作废,并注明“作弊”字样。妨碍他人考试者立即逐出考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考生完成考试后,应将试卷及草稿纸翻放在桌子上,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保持考场安静。